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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关系的内战法理及逻辑演进 | |
http://www.CRNTT.com 2018-11-04 00:13:14 |
四、台湾政权:从叛乱团体到交战团体? 内战发生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中央政府与叛乱团体或者是两个甚至更多敌对团体之间,并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因为“战争的一个主要特征是一国(或一些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对另一国(或一些国家组成的共同体)所采取的行动。如果两方之一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或一些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如联合国),强制行动即使包括使用武力,就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17〕。内战不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一国中央政府享有对反政府武装的交战权;内战中适用作战规则的标准、范围及具体措施上与国际性武装冲突相比有其特殊性〔18〕,而其中的关键是要区分其中交战的某一方是叛乱团体还是交战团体。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在一国发生内乱情况下外国承认该国的叛乱者为叛乱团体的行为,这可能发生在叛乱规模尚未达到相关程度,或是即使达到但因故不被承认为交战团体时。“在这种和类似情形下,第三国就既不作正式的宣告,也不承认叛乱部队享有足以对外国国民发生影响的权利,同时则避免把他们当作法律破坏者(只要他们不妄图要求对所占领土以外的外国人进行干涉的权利),而把他们看作他们所占领领土内的事实上的当局,并与他们维持为保护本国国民、保证商业交往及其他有关敌对行为的事项所必要的关系。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叛乱者就对第三国取得了叛乱团体的地位〔19〕。”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行为也会产生相应的国际法效果,即承认国可以在内战国合法政府的同意下援助其与叛乱团体作战。“如果一国用其武力援助另一国——这就意味着援助另一国的政府——对未被承认为交战团体的叛乱者作战,援助国的强制行动就跟被援助国的强制行动具有同样的性质。它是内战中参加了被援助国的合法政府的方面。这是这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即它对破坏其法律的反应,也就是它对不合法使用武力的反应。由于一国只有在得到另一国的明示或默示同意时在法律上才能参加另一国的内战,援助国的强制行动归根到底也就是被援助国的行动,因为它是被援助国政府所授权的”〔20〕。 而当叛乱者被承认为交战团体后,就使得内战具有了战争的性质,“只在国家之间才有战争的这项规则有一个例外,即如果在内战中叛乱者被承认为交战团体”〔21〕。交战团体或被视为表面的而非真实的国际人格者,因被视为国际法主体而取得国际地位〔22〕,甚至交战团体的承认被认为“是与一个共同体作为一个国家的承认较为相似的”,而且“这个实体实际上是与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相似的”〔23〕。叛乱者作为交战团体的承认在国际法上是重要的,“它是以内战为前提的。在国际法所决定的某些条件下,这种内战可以取得国际战争的性质”,而条件是:“(一)叛乱者必须有其自己的政府和军事组织。(二)叛乱者必须是按照战争的技术形式进行的,也就是说,其规模必须比小规模的叛变大,而且必须具有战争的真正特征,特别是关于双方所使用的破坏手段。(三)叛变者政府必须在事实上控制着内在发生国的领土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叛变者所成立的秩序必须对该国领土的某一部分是有实效的。”而叛乱者作为交战团体的法律承认首先要基于“国际法所一般决定的上述事实是存在的”这一前提,这种承认由叛乱所针对的合法政府作出以及由其他国家政府作出〔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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