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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关系的内战法理及逻辑演进

http://www.CRNTT.com   2018-11-04 00:13:14  


 
  从一般逻辑来看,内战终结有几种可能方式:叛乱团体取代中央政府、叛乱团体成功分裂分离、中央政府消灭叛乱团体、中央政府与叛乱团体达成统一安排;原叛乱团体则有几种可能前途:中央政府、新生国家、消亡、地方单位;中央政府的合法权利包括:以和平或非和平方式消除叛乱、阻遏分裂分离、消灭叛乱团体以及达成政治安排。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两岸仍处于内战状态,所谓的“反攻大陆”与“台湾独立”只是“痴人说梦”,而中央政府有权选择以合适的方式终结内战、以适当的形式安排原叛乱团体,外部势力无权干涉。中央政府“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容忍国家分裂的历史悲剧重演”,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而且“完成祖国统一”一直是“三大历史任务”之一,因此,中国内战的结局只能是祖国统一,而完成祖国统一的实质也是内战的终结。

  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和平统一”意味着中央政府优先选择以和平的方式终结内战。早在1950年代,中央政府就提出和平统一的主张,1955年5月,周总理提出,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33〕,而“和平解放台湾”也成为终结内战的重要选择。1979年的《告台湾同胞书》则郑重宣告了中央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呼吁两岸就结束军事对峙状态进行商谈,决定通过政治协商、以“和平统一”方式去终结内战。而“一国两制”则确立了和平终结内战后中央政府与原叛乱团体之间的关系。早在1960年5月,毛泽东主席就提出,台湾只要回归祖国,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所有军政大权、人事安排大权均由台湾当局掌握,这可以说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雏形〔34〕。1979年1月,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1年9月,叶剑英委员长正式发表关于大陆和台湾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提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的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1982年1月,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为“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正式被确定为实现祖国统一的最佳路径和模式,依循内战法理和逻辑,在实现“和平统一”内战终结后,两岸关系模式从以往“合法中央政府—非法叛乱团体”转变为“合法中央政府—合法特别行政区”,原来非法的“叛乱团体”并未消失,反而是被赋予新的身份、权利及义务。

  然而,与此同时,处于内战状态中的中央政府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主权领土完整,并无义务对任何外国或图谋分裂中国者作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诺,这意味着内战也可能因触发武力路径而被终结。中央政府在1949年后一段时期内,将解决台湾问题视为解放战争的延续,主张武力解放台湾地区,而“叛乱团体”将不复存在,台湾地区可能成为与中国其他省市相同建制的普通省份。而进入21世纪后,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防阻外国势力干涉,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中央政府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基于内战法理及逻辑正式为非和平方式终结内战的条件、路径及模式等确立法律依据。该法明确“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设定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三种情境:“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该法虽然表明国家和平统一后实行“一国两制”,但并未对非和平方式等终结内战后是否仍实行“一国两制”做出明确的规定。

  总而言之,两岸关系中的内战法理逻辑确证并巩固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政治与法律现实,保障了中央政府的合法权利,限定了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路径与方式,在力促“和平统一”终结内战的同时,也确立了中央政府被动使用非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的权利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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