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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两岸定位最需要厘清的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09-03-28 00:40:26  


 
  在本人所拟的协定中,以反映现实状况为基础的“部分秩序理论”为基础,将两岸视为“整个中国”的两个宪政秩序主体,两岸均为“整个中国”的部分,因此,就“整个中国”而言,两岸均为“部分秩序主体”(因为,如果一方是完整主体,那么两岸其实就已经是分离或分割了,剩下的问题是完整主体的一方如何并吞另一方)。两岸虽然有实力上的“不对称”,可是在法律上却是“平等”。在两岸关系的性质上,我们当然不能把两岸看成是“国际法”上的“外国关系”,也不能看成是两岸各自领域内的“内政关系”。两岸关系合理的定位是“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用更精确的学术术语,可以将两岸称之为“整个中国内部的两个宪政秩序主体”。轻松的说,两岸不是外人关系、也不是父子关系,而是兄弟关系。

  在这样的精神与认知下,为了回避文字用法可能引发的不正确解读,或者导致可能走向“分解理论”或“分割理论”的“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本人在所拟的协定中,特别以“最高权力”来取代主权,用“宪政秩序”、“权威”来取代“独立”。

    结语:两岸可以“同一性理论”与“部分秩序理论”并用

  可能读者会问,是否采行了“部分秩序理论”就必须放弃“同一性理论”?是否同意“两岸平等”就代表违宪或是必须修改“一中宪法”,我的看法是不必,也不需要,保留“一中宪法”更好。西德即是以将两者并用,在宪法层次坚持“同一性理论”,属主观的认定,认为西德就是德国;但是在与东德关系上采用“部分秩序理论”,属对客观事实的尊重。西德在政治上妥协,但是宪法上绝不让步。两岸其实可以参照西德的经验(不是东德的做法),可以将两者并用。在笔者所撰“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草案中已经回避了类似东德的主张,并已有“同一性理论”的精神。

  “同一性理论”做为一方政府对于自己意愿的宣示与接受宪法的约束,以自己是中国的方式来强调保证不分裂整个中国。北京与台北方面可以继续宣称其主权涵盖全中国,以表明其追求统一的强烈意愿。如果双方如此,就产生了“主权共有”、“主权共用”结果。接下的工作,就是如何推动主权共有、主权共用的工作。“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第六条“两岸决定在双方同意之领域成立共同体,以促进彼此合作关系”,就是准备处理这个期望。

  已经写了很多了,至于大陆学者所质疑的“两岸平等”,或台湾学者担心的“平等不对等”等概念,以及两岸统合是否为两岸现阶段最好的方案,它的具体内涵,未来可以充实的内容为何,请容许我下次再论。今年二月初,元宵节那天,我与一些关心两岸前途的朋友,成立两岸统合学会筹备处,我们下一阶段的努力也正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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