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经济纵横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 
张亚中:两岸定位最需要厘清的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09-03-28 00:40:26  


 
    第二种:两岸均为完整的国际法人——彼此是外国

  两岸均为完整的国际法人,表示双方已是外国关系,即使彼此有民族、文化、血缘上的特殊关系,例如美国与英国、德国与奥地利、捷克与斯洛伐克,但是两方均已具完整的国际法人格。这样的主张可以“分解理论”(dismemberment theory)与“分割理论”(secession theory)来说明。

  一、 分解理论

  “分解理论”指一国家因战争、国际条约或各方协定,分解为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原有国家的国际人格消失。这种情形类似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消失,分解为奥地利、匈牙利与捷克等主权完全独立的国家。假设用在中国问题上,指1949年前的中国,在1949年10月已分解为两个各具完整国际法地位之国家,即“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之前的中国已因分解而消失。

  二、 分割理论

  “分割理论”与“缩小理论”的情形类似,但是解释不同。“分割理论”是指国家领土某一部分被分离的区域,后来取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且不影响到被分离国家的法律地位;而原来的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将被限制在新有的疆界中。这种情形与1839年比利时从荷兰王国分割而出,1971年东巴基斯坦从巴基斯坦分割成立孟加拉国的情形一样。

  “分割理论”假设用在中国问题上指“中华民国”与1949年前的中国为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从中国或“中华民国”分割而出的新生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分割并不影响原有国(“中华民国”)的法律地位,不过原有国(“中华民国”)在行使其主权时,将被限制在其所统治的仅有疆界(台澎金马)中。也就是说,“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两者各在其领域内享有完整的主权与治权。

  在国际法案例上,分解或分割得以顺利成立的基本条件有二:一为受国际条约所造成,二为经当事国自由意志的同意。后者尤为必要的条件。如果这两个条件无法达成,那么结果就是内战,冷战后的南斯拉夫就是一个引发战争的例子,捷克斯洛伐克经由协商和平分割为另外一个例子。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