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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林毅夫通缉令表达结束敌对状态诚意 | |
http://www.CRNTT.com 2009-05-06 07:37:21 |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国防部”高等法院检察署更是干脆宣称,调查完毕林正谊在一九七九年“叛逃案”,并在十一月十五日依《陆海空军刑法》第二十四条“投敌罪”发布对林正谊的“通缉令”。主任检察官表示,林正谊属“行为继续犯”,因为投敌行为未终止,所以追诉时效未起算。 去年五月,台湾再次发生政党轮替,马英九上台。林毅夫校友、“全美国台湾大学校友会”会长陈镇国,以“中华两岸和平基金会”的名义,陆续在台湾、香港、中国内地和美国的知名网站上,设立了六十个“网友参加呼吁联署博客”,联合全球网友签署呼吁马英九“特赦”林毅夫,作为揭开两岸和平的序幕。但国民党智库“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经研究后认为,“以目前林案之情形而言,不仅未受有法院之确定判决,甚至未进入侦查、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式,故并不存在特赦所得赦免之刑罚,总统自无从对林某为特赦。”此事就被搁置了下来。 最近,前台北地方法院院长胡教中教授,致函国民党籍“立委”张显耀,批评“国防部”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对林毅夫发布的“通缉令”,是“违法通缉”。胡致中指出,林毅夫犯“敌前逃亡罪”,在逃亡时即完成犯罪,追诉权时效应自一九七九年五月十六日犯罪成立时起算。至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六日,届满二十年,犯罪行为追诉权消灭。但直至二零零二年五月,林毅夫要返台奔丧,“国防部”才对林毅夫“补发”通缉令,显然是误解法律、违法通缉。胡致中强调,林毅夫的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刑罚请求权就消灭。他认为“国防部”应在维护法治及保障人权之前,面对现实,在法言法,撤销对林毅夫的通缉。 其实,要解套,并不困难。马英九不是曾呼吁,两岸进行结束敌对状态谈判,签署和平协议,建立军事互信机制吗?既然如此,就应首先向对岸展现“结束敌对状态”的诚意,宣布不再追究林毅夫的“投敌”行为,为进行撤销敌对状态谈判营造良好气氛。何况,台湾“立法院”日前才按照马英九的意旨,通过了对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国内法制化的法案。既然如此,也宜从尊重林毅夫的回乡探亲“人权”的角度,撤销对其的通缉令。 实际上,马英九政府倘撤销林毅夫的通缉令,不但将可使马英九政府的人权纪录“加分”,而且也可为台湾增光。毕竟,台湾人出任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重要职位,这是急盼能开拓国际活动空间的台湾人的难得机遇。既然连“台独”分子蔡同荣也曾从“人道主义”出发,主张让“林正谊叛逃案”结案,那么,当马英九颁令撤销对林毅夫的“通缉令”之后,倘民进党见缝插针闹事,也就大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用蔡同荣的事例来反击民进党。 马英九既然呼吁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建立军事互信机制,就总不能老是要求对岸撤走导弹,而不愿作举手之劳,以撤销对林毅夫的通缉令,来表达自己很有诚意解除对大陆的“敌对状态”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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