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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协议”遮盖法律

http://www.CRNTT.com   2009-07-24 11:01:53  


本该依仗法律却只能借“私了”获“补偿”,真是无奈的现实
  中评社北京7月24日讯/《华商报》今天刊登评论员曹旭刚的文章,作者表示,“在社会的普遍认识中,法律的精神与作用幷未能深入到人们的内心深处。本该依仗的法律难以主持正义、维护权利,只能凭借具有‘私了’意味的协议来获得某些‘补偿’。这种异化的局面,只能将整个社会前行的脚步引向歧途。”

  细数这几年那些搅动舆论的事件,就会发现一个现象:几乎所有的事件都在处置过程中,飘荡着“协议”的影子。无论是稍前的杭州飙车案、湖北石首群体事件,还是近日来为陕西舆论热议的横山小学生宿舍内一女生遭受强暴一案,都可以看到或是当事双方、或是责任单位与当事人签订的种种协议。 

  这番罗列,幷非是说当事双方不能签订种种有利于事件迅速了结的协议。实际上,一份基于公平与正义之上的调解协议,是可以将很多原本可能继续恶化的事件以最小的代价化解开来,进而使得社会矛盾在萌芽或者较小阶段就被化解的——这也恰是法律所倡导的。但是,可惜的是,在有些时候,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开始变了味道。 

  所谓变异,是指一些协议已然与公平正义渐行渐远,种种突破了法律条款的内容竟然都可以堂而皇之地落为白纸黑字;所谓变异,是指在双方协商条款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诸如保证在纪检监察部门、各新闻媒体上消除对另一协议方的不良影响,保证不再追究任何责任之类的具有“花钱消灾”意味的条款。 

  就某种意义而言,种种事件之后总会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协议,俨然已经替代了法律规范,成了另外一套行事规则。在这套规则之中,所恪守与坚持的幷非法律,而是如何息事宁人、如何迅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有着浓重突破法律规范迹象的协议,却以标准的具有法律文书特点的文本来行戕害法律之举,不可谓不滑稽。 

  之所以出现这般“滑稽”局面,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在于,在社会的普遍认识中,法律的精神与作用幷未能深入到人们的内心深处。就事件当事方的政府或者责任单位而言,只想着如何迅速地将事件平息、将影响熄灭,脑海中压根就没有以法律来处置事件的意识;而就受害方而言,如果死等法律来主持正义,很可能需要漫长的过程才能伸张正义(况且也存在着正义因为某种情况不能被伸张的情况),而且在正义伸张之后,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应得的赔偿,也难以预料,于是在相关方面提出了具有明显的“以钱息事”的协议面前,自然也就难有拒绝之意——本该依仗的法律难以主持正义、维护权利,只能凭借具有“私了”意味的协议来获得某些“补偿”,这该是一种多么无奈的现实。 

  而此类“滑稽”协议的存在,反过来又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不再相信法律与正义,转头奔向种种具有浓郁“交易”性质的协议,直至用“协议”替代法律,用金钱赎买罪恶与错误。因而,这种局面的大面积形成,不单是法律的耻辱,更是整个社会的耻辱——不能依靠法律,只能“依靠”具有浓重“私了”意味的协议,这种异化的局面,只能将整个社会前行的脚步引向歧途。而另一个潜在的可能是,就如在石首发生的那样——当舆论冷却之后,强势的协议签订方出尔反尔、撕毁协议,作为受害者的一方,除了欲哭无泪的表情,又能靠什么来挽回已然渐行渐远的正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