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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对派玩激进 阻碍政制发展

http://www.CRNTT.com   2010-02-16 00:46:01  


 
  普选并非英国人或者反对派努力争取的结果。港英治理香港一百多年,都没有实行民主,只在中英谈判接近尾声时,才开始民主化,推出代议政制。在《中英联合声明》和附件中,只提到“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如果在《基本法》中重复这提法,谁也没有话说。但是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却主动出现“普选”这字眼,这本身明显就是中央对我们一班朋友提倡的“港人民主治港”的诚意和承担。任何对中央在香港实行民主诚意有怀疑的人,首先要面对这无可置疑的事实。

  另外一点反对派从来都不愿意面对的是,香港普选的法理根据是《基本法》第45条和第68条,和附件一、附件二有关的条文,而不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乙款。原因说来话长,简单的说,英国政府在交存公约批准书并声明公约扩展适用于香港时,对公约的一些特定条款作出了保留,其中包括第25条乙款。这一保留,是英国作出的,依法只有英国才能撤回。但直至回归,英国都没有撤回这保留。因此,这条款对香港从不产生法律效力,现在和将来也没有法律效力。

  反对派突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种做法,实际的效果就是要在《国际公约》与《基本法》二者之间制造矛盾和冲突,把原本已由《基本法》明确规定实施的普选同履行《公约》的国际义务对立起来,是想把普选的法律根据由国内法改换成国际公约,形成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形成以《国际公约》来抗衡、压制《基本法》,以至凌驾于《基本法》之上的局面,进而在实际上对抗和削弱《基本法》授予的中央政府对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这一做法事实上长期导致香港社会的不和谐,妨碍和阻滞了香港政制发展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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