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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对派玩激进 阻碍政制发展

http://www.CRNTT.com   2010-02-16 00:46:01  


 
   普选时间表的争拗

  其次,他们提出2007年12月的人大常委会决定没有明确的普选时间表,要求再次确认。

  特区的设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政治体制是特区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给予人大常委会在香港政制发展一个角色,包括在2007年以后,如果特首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需要修改,它必须得到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或备案。特区政府有责任就政制发展问题与中央沟通,否则如果在备案时遭人大常委会反对,便会引发宪制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2007年12月的人大常委会决定“认为”,2017年香港“可以”实行普选行政长官,在行政长官普选以后,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根据人大法制办解释,因为程式上它只能处理2012年的选举办法的修改,但为了香港市民对时间表有强烈诉求,因此也有需要对普选特首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的适当时间表态,“认为”“可以”。而这个“认为”,是个认认真真的承诺。如果反对派对“决定”不信任,再要求人大常委会确认;首先,根据2004年4月人大释法,任何政制的修改,都要在香港经过五个程式。这个“可以”,是中央的态度;结果如何,不在人大常委会掌握,无从保证。硬要它确认,于理不合,除了显示某些人对中央无故的怀疑和不信任,很不礼貌之外,也没有什么意义。

   为难特首与丑化香港政府

  第三,他们认为特首曾荫权没有为香港民主化提供达到“真民主”的“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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