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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贿”背后的权力霸道

http://www.CRNTT.com   2010-07-14 11:05:10  


 
  查处“雅贿”的另一个司法难题,是贿品在行贿时的价格和案发时的价格,有时会相差很大。应以何种价格确定为贿赂的犯罪数额,颇有争议。我的看法,是比照同样存在价格波动的有价证券,进行价格认定即可。当然,这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定纷止争。还有些贪官自作聪明,把假古董假字画放在古玩店代售,再暗示送礼者到这家店以真品价格买下。若被查获,送礼人则辩称,我不知道我买的那雅物是假的,否则我能出那么高的价钱吗?受贿者也会辩称,我还以为那卖的雅物是真的,所以我才收了那么高的价钱。这种掩耳盗铃式的贿赂,的确给侦查带来了不少麻烦。但贿赂除了收受钱财这一客观表现之外,还有另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若卖“雅”的官员,恰好为高价买了他的“雅品”的事主谋取了不当利益,这行贿、受贿的罪名也不难坐实。遇到真有疑难案件,确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那也是法治的必要代价。别说是“雅贿”,就算是真金白银的“俗贿”,也同样存在证据不足的可能。

   所以,“雅贿江湖”不过是大量贪贿犯罪中的一个断面。“雅贿”并非贿赂的主流,主流还是“俗贿”。可以关注并正视“雅贿”中的查处难和价格认定难,但没有必要扩大这种“困难”。显然,在盗窃、诈骗等犯罪中,我们很少听到专盗古董字画的“雅盗”或专骗古董字画的“雅骗”,因为盗了什么骗了什么并不是第一位的,首先的问题还在于,是否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雅贿”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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