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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堕胎”的可悲与可笑 | |
http://www.CRNTT.com 2010-11-09 09:14:38 |
中国堕胎之争中的功利色彩 反对堕胎的地方政府:并非关心胎儿死活 有论者认为,胎儿的生命权应当受到考虑。此种主张在道德意义上值得社会反思,但是从我国法律角度看,一向并没有承认过胎儿的生命权。美国等国家之所以对堕胎权争议颇多,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基督教传统,认为胎儿虽然在母体中,却是上帝的造物,不容人为毁灭。在中国,许多省市规定如果胎儿有残疾(如湖北省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与胎儿有严重缺陷等)就可以堕胎,如果按美国观点看,这已经构成对残疾胎儿的严重歧视。 即使不说什么宗教情怀,就说是最起码的对生命的尊重也没有,虽然地方政府出台的是防止堕胎或者溺婴的法规,但其目的无非是使得男女比例合适,大家长大了能够成双配对、对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哪怕做不出贡献,至少不要因为荷尔蒙无处发泄而破坏社会稳定。 更何况,为了计生工作,各地有关部门都对“计划外怀孕妇女”采取“补救措施”,怎么能够想象一边反对堕胎,一边却抓紧把计划外孩子“引产”的地方政府,会去关心婴儿死活呢? 支持堕胎的普罗大众:将下一代价值最大化 无论是希望养儿防老,还是希望能够传宗接代,抑或把别家姑娘娶进来,或者干脆只是能够多干点活,帮家里多出份力。男孩无疑是许多中国家庭的最优选择。 在这样的前提下,大众选择生育的动机便十分单纯——让生育价值最大化,生下来个男孩就值了。 于是,便有了地下的“B超堕胎一条龙”。而除去求助非正规机构的人群数量,中国每年还有1300万例堕胎手术记录在案,这个数字几乎是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数量的1/4。这其中又有多少胎儿是因为“父母之命”而不得来到人世间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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