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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何以成“贼”

http://www.CRNTT.com   2011-03-28 09:26:37  


 
  ■ 数字版权纠纷如何解决?

  “避风港”原则要求权利人告知侵权

  百度和出版界的维权纠纷中,互联网“避风港原则”被反覆提到。所谓“避风港原则”,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百度文库已经作品直接提供了空间,不属于搜索和提供链接,已经超越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

  此外,避风港制度的设置本意是因为网站分不清海量内容里哪些是侵权的,才会默认服务商不知道侵权,让其享受收到通知后法定时间内删除即可免责的待遇。但百度文库设置了分类和推荐,这说明网站是完全有能力知晓哪些内容是侵权的,此时不应该适用“避风港原则”。

  “红旗”原则要求平台商自证“清白”

  为限制“避风港”原则的滥用,版权保护发达国家提出红旗原则,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所借鉴: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按照这一理论,即使网站上一些内容不是由运营商自己上传的,但只要这些内容显而易见地属于盗版,那么运营商就应当主动予以删除,而不能因为没有收到版权人的通知而拒绝承担责任。

  完善法律方能保障各方利益均沾

  如果网站内容大部分属于盗版,删除都来不及,只能关张了事。美国最大的MP3下载网站usenet败诉,用BT分享作品的海盗湾创始人坐牢,都是依据这个道理。也就是说,解决数字时代的版权纠纷,立法应该逐步减轻著作权人举证责任,确定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发布者必须证明自己拥有该作品的版权才能发布作品。创作者、出版商、平台等多方的利益分享模式也将会替代以创作者为中心的版权交易机制。

  □ 结 语

  一个良好的社会习惯,需要很长时间去建立,但破坏它则显得很容易。百度文库今天作恶是因为互联网发展超过了法律所能规制的程度,而知识创新与产权保护之间的长久平衡,则需要法律及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

  (来源:网易评论频道《另一面》20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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