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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争端:实际控制等于主权 | |
http://www.CRNTT.com 2012-07-27 11:29:38 |
国际法庭裁决领土争端,不看历史看长期实际控制 1953年国际法庭对“英法海峡群岛案”的裁决明确表示历史证据不如晚近时代实际控制的证据有效 要在国际法庭申诉中要争端中领土主权的确存在,更重要的是能否提供较近时期在争端领土上行使行政、司法或立法等国家行为的证据,相较于历史证据,特别是那些中古时期所存留的文献,在国际法庭仲裁中扮演的角色并不是第一位的。 1953年“英法海峡群岛案”中,两国分别提出有关于两组小岛,即敏基埃岛与艾克丽斯岛的主权要求,这些小岛的自然环境并不适合人类居住,其通常用途主要是作为渔民的避风所,或是提供一般观光客使用。长久以来,英法两国均认为小岛为其本国领土,而这两组小岛的主权也从未明确界定,但两国并未因此产生重大冲突。19世纪后,法国对这些小岛提出主权要求,双方时有争执,直到二次大战后,两国认为有必要就领土归属问题,获得一个最终解决。1950年12月29日,两国签订特别协议,将该案提交国际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两国均提出古代权利(ancient title)与原始权利(original title)作为主权的根据。法院认为双方所提出的证据中,其中许多是远古时期的历史文献,这些文件已无法明确区分其真正意涵,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那些古代的争议无须考虑,就法律而言,那些与占有小岛有直接关系的证据才具有决定性意义。法官判词中明确表示:“法院认为,具有决定重要性的,不是那些从中世纪的事件所引申出的间接推断,而是那些直接与占有岛屿有关的证据。”法院最终将这些小岛划归英国所有,其主要依据是在大部份的时间中,英国持续对这些岛屿行使国家权利,构成有效的实际占领。 2002年国际法院裁决喀麦隆和尼日利亚争端时,认为实际控制二十年不足以构成有效占领 在国际司法案例中,国际法院特别强调实际占领必须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构成有效占领。例如,国际法院在2007年“洪都拉斯与尼加拉瓜在加勒比海领陆与海洋争端案”中就强调,国家权威的行使必须要经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构成有效占领。但是,对于主权的行使要经历多长的时间才能构成有效占领的问题,国际法院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标准,而且也不可能确定一个确切的标准。这必须依据具体案情—如领土的性质、居民的居住情况以及竞争性权利主张的情况—而定。例如在2002年“喀麦隆与尼日利亚间陆地与海洋边界案”中,由于乍得湖地区是重要的农业区,居民较多,而且,自喀麦隆与尼日利亚两国独立时起它们就对该地的归属产生争议,因此,国际法院认为,二十年多的时间不足以构成对这一地区的有效占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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