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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截访人员首被判刑”乌龙事件背后 | |
http://www.CRNTT.com 2012-12-03 11:32:22 |
另外,除了普遍适用的非法拘禁罪外,如果使用暴力致人死伤的,则犯下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强奸了上访人的,无疑犯下了强奸罪……总之,根据具体案例,除了非法拘禁罪外,截访者也可能被控告其它罪名。 而问题就来了,类似保安公司保安、社会闲散混混等截访人员虽然是非法拘禁的直接实施者,但是他们其实也是拿钱办事。就如同“开发商雇凶杀钉子户”这个真实的案例一样,开发商只是策划并指使人去杀人,并无亲自动手。 有三种非法拘禁情况,司法人员也要视情况而行动在非法拘禁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地方的公职人员自己带队截访,并且具体实施。《瞭望》就曾经报道过,一份权威部门的调研报告显示,相关省市在京设立临时劝返场所73处; 第二种就是雇佣安元鼎这样的专业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租赁场所和负责看护; 三是直接雇佣社会闲散人员,由他们提供地点和看护。 毫无疑问,如果是第一种的话,公职人员就自己触犯了刑法,而根据相关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要加重处罚。这可能也是长葛截访人员被判刑这个新闻如此轰动的另一层原因——因为新闻中提到这些人戴着长葛市政府驻京办的胸牌,所以也许很多人误解为公职人员被判刑了。而其实,新闻中提到的涉案的十人还不是长葛市人,而是临近的禹州市方山镇方山村的农民。所以他们可以归到社会闲散人员之列。值得一提的是,长葛和禹州都同属于许昌,在信访问题上有统一的上级。 显然,长葛的情况是第二种。 而实际上,最难把握的就是第二种、第三种,像是当初上访女孩李蕊蕊被强奸一案,尽管呼声很高,但是相关公职人员也没有被起诉。 非法拘禁案的办理还有“共犯”和“主犯”的概念,这可能会是长葛案突破性意义所在刑法第二章第三小节关于“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像是雇凶杀人案就是这种案子,尽管人不是“雇主”亲自杀的,但是他是犯意的主动发起者,又在整体上组织、策划、指挥,因此,在这类案件中,“雇主”通常比凶手量刑更重。 而同样,非法拘禁罪也有共犯,也通常由地方上的公职人员在组织、策划、指挥,所以不能只处置社会闲散人员或者保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长葛截访一案中,一份起诉书显示,一个叫付朝新的人雇佣了被告人截访,而起诉书还显示,付朝新被另案处理。前文提到,北京法院的一位发言人也证实了涉及河南某市官员的案件在进行审理。所以,人们有理由期待一个真正的“首次”。许多评论也提到,光是法办一线的截访人员是不够的,还该让他们彻底失去市场。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则不是由公安机关,而是由检察机关来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所以,当然期待北京检察机关的更多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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