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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截访人员首被判刑”乌龙事件背后 | |
http://www.CRNTT.com 2012-12-03 11:32:22 |
民事救济之路也不能忘记 非法拘禁罪不可能惩罚所有人,有的相关人员还构不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的相关资料显示,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据缪树权,《渎职、侵权案件——重点、难点问题的司法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而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所以一些还不构成犯罪但是有责任的人员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只是,被侵害人往往也很难去要求和监督这些处罚。而要求经济赔偿则是另一条应该的权利救济路径。 被侵害人要求国家赔偿天经地义,虽案例稀少,但有先例可循根据新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比较遗憾的是鲜有被非法过拘禁的上访者能够取得赔偿,而成功获得国家赔偿者一般是被公安机关、检察院违法居留者,又或者像赵作海这样坐了冤狱的人。 不过凡事皆有例外,2003年,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农民徐林东因帮助邻居张桂枝起诉镇政府,结果被镇政府有关人员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关了六年多。被放出来后,他积极维权,向镇政府提出国家赔偿,而在2010年年底,他和镇政府达成和解,获偿三十万元。 比较巧合的是,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徐林东的和解协议则是在当年的12月22号签署的。尽管相关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比较笼统,但是这是一大进步,而在广东省已经率先出台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 对直接加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也应该,但获赔力度非常小,只因精神赔偿一般不被支持 上访女孩李蕊蕊在2009年夏天被看守徐建当众强奸,是年年底,一审判决出来了——强奸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赔人民币2300.9元的经济赔偿 而李蕊蕊其实提起了共计10.5万余元的民事索赔,包括精神康复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各5万元。但是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并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后来,法律有了进步,侵权责任法横空问世,被侵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惜的是,该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法院一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覆》规定,不受理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们还是得不到多的民事赔偿。 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事赔偿当然也该提,只是往往少得可怜。 结语 此案关键仍是司法公正,不是地方的稳定或截访的维系。我们仍需为法院留足依法裁判的空间,让当值法官能基于其法治理想和职业操守,给历史留下一个珍贵的“截访第一案”。 ——法律学者 王琳(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2年12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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