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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手机流量自动清零”没问题 | |
http://www.CRNTT.com 2013-08-14 11:43:30 |
■ 手机流量不存在“购买即拥有” 流量不是实体财产,实质上是消费者对运营商的网络设备有期限的使用权,不存在“购买即拥有” 据媒体报道,湖南长沙刘先生因没用完的手机流量被清零而状告电信运营商,理由是“花钱购买流量,超出的流量要交费,没用完的流量却不累计。合同并没有明确剩余流量会被清零,如果超出套餐要交费,那流量没用完,就该累积到次月。”有人在微博转发这条消息后,一天内被转发20多万次,支持的网友占绝大多数,认为“已经购买的流量属于用户,即使未用完,运营商也无权收回”。 其实,流量不是一种实体财产,而是网络设备的服务时间,实质上是网络设备有期限的使用权,用户用手机上网,需要无线基站、传输网、骨干网等多个网络设备。用户使用了运营商提供的设备和相应的服务,就应该收费。按照流量进行计费(或者按照上网时长来计费)是电信行业来衡量用户对设备的使用量并进行计费的通常做法。因此,一定意义上,流量只是便于运营商和用户结算收费的计量单位,本质上是特定时间段内的网络设备使用权和相关服务的反应。消费者订购流量套餐相当于租用运营商的网络设备,只有使用权,并不具备所有权,不存在“购买即拥有”的说法。 电信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用“饭馆吃不完的可以打包” 来类比“未用流量可累计”不恰当 在网友的争论之中,有人以“在饭馆吃不完可以打包”为例,来论证“流量未用完不该被清零”。然而,这个比喻并不妥当,首先,电信服务有无形性,提供服务时要把服务资源整合打包出售;其次,电信服务生产和消费过程同时进行,无法分离,无法储藏。饭馆提供的服务有两个部分:有形的饭菜和无形的就餐环境和服务。但是,饭馆的最大成本不是饭菜本身,而是场租和人员工资,场租和人员工资就对应着无形的就餐环境和服务。在客户吃不完的情况下,有形的饭菜可以由客户打包带走,饭馆就停止了对客户的服务,无形的就餐环境和服务没法由顾客打包带走。因为服务与时间结合在一起,动态且无法存储,流量也是一样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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