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 |
自杀免责无效,生命不能协议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5 14:29:14 |
如因教职工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学生自杀的,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学校工作人员对学生有侮辱、体罚、“潜规则”,刻意给学生造成心理压力,最终导致其选择自杀,甚至教唆、帮助、胁迫学生自杀、自伤等行为,相关人要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而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高校也不能免责,要对学生自杀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现实中,学校即便没有责任,为息事宁人也会给予道义上的补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而在实际情况中,即便学校对于学生的自杀行为确实没有责任,出于学校声誉等因素考虑,为了息事宁人,通常都会以人道主义的名义给予补偿。 来源:网易新闻另一面第922期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