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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教授“诱奸”女学生的真问题 | |
http://www.CRNTT.com 2014-07-14 16:14:35 |
所谓“诱奸”,暗含扭曲的师生恋 大陆对于成年人合意性交,并没有所谓“诱奸”概念 早在今年6月23日,就有一名厦大考古系学生汀洋,在微博上声讨考古系教授吴春明,在她发表的网帖《考古女学生防“兽”必读》中,把她与吴春明之间发生关系定义为“被引诱”。只是当时这样的爆料,并没有引发关注。 在最近几日厦门大学是非不断的背景下,又有一名厦大考古系女生出来揭露吴春明,发表了一篇名为《对汀洋的声援——控诉厦门大学淫兽教师吴春明长期猥亵诱奸女学生》的博文,直接把吴春明和自己发生关系定义为“诱奸”。 由于当事双方都是成年人,并且即使两个女学生自己,也没有说在当时是违背了意愿发生了关系,显然这不是强奸。但她们都几乎同时提到了“诱奸”这个说法,意思大概是,现在想起来,她们当时是被“花言巧语”、“赤裸裸的交易”所蒙蔽的。不过,所谓“诱奸”,在大陆地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如果放在中国台湾地区,情况则可能不一样。根据台湾地区刑法,“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顾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即所谓口语化的“诱奸”(利用权势性交罪),并且即使把此案例放在台湾,“诱奸”能否成立还要具体看:1、谁主动,谁被动;2、学生的认知能力;3、获得的回报,是正常情况下不能获取的,还是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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