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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生对“医闹”:你不仁我须义

http://www.CRNTT.com   2014-09-09 12:35:40  


 
  2007年加州“科尔诉马歇尔医疗中心”案例认为,如果没缓冲期、不确保患者疗程继续而中止诊治的行为是渎职

  如果医生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不理会疗程能继续,就自顾自地决定拒绝治疗患者,不论出于何种理由,这种单方面解除医患关系的行为被各州法院判例认定为“抛弃病患”。1962年的德州判例认为这种行为可按“医疗过失”提起诉讼。2007年的加州“科尔诉马歇尔医疗中心”案判决称这种行为是渎职,并且患者可以提出补偿损害的要求。 

  解除医患关系不是发张通知函算完,还要确保患者能继续接受治疗、医疗记录顺利转达才能脱手。在三十天的“通知期”内,医生必须要给有暴力行为的病人提供诊治

  在书面通知病人解除医患关系后,美国医生并不能做甩手大掌柜。美国各州医学会给会员的法律建议是:即使是因暴力袭击原因终止契约,医生应该立马报警或者向法院申请人身禁制令。但在报警、通知和患者接受下一任医生治疗的间隙,医生必须做出安排,将病人安置在能确保双方安全的区域继续提供治疗。以佛蒙特州为例,官方的“医疗执业评估委员会”对解除医患关系是否合法合规的判断,除了是否有三十天缓冲期、是否确保患者有新医生顺利接手以外,就是在缓冲期内是否继续对即使有暴力行为的患者进行治疗。 

  如果患者处于急性诊疗阶段,医患关系的终止必须推迟到患者疾病的急性期过后。对于那些手术后不久、或为了确诊正接受各种检查的患者,医师也不应当终结医患关系。如果医师是患者所需特种医疗的唯一提供者,那么,医师有义务继续提供这种医疗服务,直到患者可以被安全地转给另外一位能够确保准确治疗和跟踪诊察的医师。如果在数英里直径范围内没有别的医师可供选择,也不宜终止医患关系。在确认患者接受新的医生治疗后,提出解除医患关系的医生要在得到患者或亲属知情授权下,将病历、药方等医疗记录转交给新的医生。 

  在美国,医患关系不是未挂号就不存在,患者受到医生引导即视为医患关系成立

  即使中国有人强调“医闹”没挂号、拒诊之就不算非法解除医患关系,这种逻辑在美国也讲不通。2001年“亚当斯夫妇诉克里斯蒂地区医疗中心案”中,被告医生仅仅是口头上说“明天去医院吧”,而且原告方还没完全服从被告的安排,法院仍判医患关系成立、被告行为构成医疗过失。因为从本质上讲,医患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一种特殊契约系,但成立有其自身的特点。患者要约的内容往往不够明确、具体,形式也多种多样。患者向医方提出自己的主要症状并要求医方给予诊治即视为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要约,通过电话、网络也构成有效要约。而医护方作出了引导安排的建议,即可宣告医患关系成立。 

  作者:李熙  来源:网易新闻另一面第11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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