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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秀柱关于两岸政治论述的说帖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5-05-02 07:54:33  


  
  两岸真正的法理现状应是:“主权宣示重迭、宪政治权分立” 

  以上三种说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盲点,就是从自己的立场或需要来认定什么是“现状”,真正的法理现状必须以目前的法理事实为基础。 

  在主权方面,依照“中华民国”的宪法,主权宣示涵盖整个中国,即使经过在台湾的多次修宪,并没有更动宪法第四条有关“固有领土”的法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主权宣示也包括台湾。因此,在主权方面的法理现状,应该是两岸“主权宣示重迭”。 

  我用1992年国统会通过“关于一个中国涵义”里面的文字,以“整个中国”来表达。由于两岸主权的宣示是重迭的,两岸均不应该独占“整个中国”的所有权或代表权,“整个中国”的主权应该由两岸全体人民所共有及共享。 

  在这里,我想解释一下,为何用“整个中国”来补强“一个中国”的意涵。第一、文字有时会有望文生义的盲点。使用“一个中国”,往往会引发是指两岸的哪一个中国,以及是否有“两个中国”的争议。例如,民进党就有人主张,他也不反对“一个中国”,并接受“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台湾是另一个国家。第二、“整个中国”就是一个“框架”或“架构”的概念。“整个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的组合,人口、土地的组合。北京所称的“一中框架”或台北所称的“一中结构”,其实就是以“整个中国”做为框架或结构,两岸谁也不可以分裂这个结构,而应该共同维护这个框架的完整性。 

  两岸必须有“整个中国”的概念,这也符合两岸的宪法。“整个中国”既不是“中华民国”,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是两者加起来的中国,其主权、领土,均是两岸现有主权及领土之合,属于两岸全体人民,由两岸人民所共有及共享。中国大陆在2005年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其实也是以“整个中国”做为立论的基础。原因很简单,如果《反分裂国家法》里面的国家,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两岸已经分裂了,因为“中华民国”从来就没有属于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要表达的应是:反对“中华民国”/台湾从“整个中国”中分裂出去。 

  在谈治权以前,我想让大家了解一下,中国历史在看“国家”与“政府”这两个概念时,或许用语相同,但是实质意涵是有差别的。中国这个国家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不等于中国。用传统王朝的语汇来说,他们与“唐、宋、元、明、清”都只是中国历史中的一个“朝代”而已,用现代的语汇来说,两岸分别为“中国”内的两个政府,他们彼此在争的是中国的对外代表权与对外正当性而已。正如同所谓“魏蜀吴三国”,其实并非三个国家,而是三个政府在争中国这个天下。所谓“春秋五霸、战国七雄”,在现代的政治学概念中,也只是中国内部的各个政府在争中国这个天下而已。 

  在治权方面,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是依据1947年的宪法行使宪政治权;在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1949年才成立,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它虽然在主权的宣示上包括台湾,但是从未在台湾行使过治权。因此,在治权方面的法理现状,应该是两岸“宪政治权分立”。之所以是“分立”而非“分离”,就是因为两岸在主权宣示上是重迭的。由于“华民国政府”已经做出“主权宣示重迭”,两岸互相接受治权的分立,自然就不会造成主权的分离。 

  我认为,“主权宣示重迭、宪政治权分立”应该才是两岸目前真实的法理现状,也是1992年“九二共识”所没有处理的问题。两岸应该提升“九二共识”,从“一中各表”、“一中不表”,走向“一中同表”,而“一中同表”的具体内容就是“两岸均是‘整个中国’内的一部分,其主权宣示重迭、宪政治权分立”。用一般更通俗的话来说,“两岸是整个中国内部的两个宪政政府”,两岸关系不是“国际关系”,也不是哪一方的“内政事务”,而是“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如果两岸能够对这个法理现状也有共识,那么两岸和平协定的签署也就可望拨云见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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