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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政治关系 “中华民国”如何定位 | |
http://www.CRNTT.com 2016-02-06 00:14:40 |
3、两岸分歧评议 对于两岸的分歧,我们该如何看待?笔者虽然不赞同“不完全政府继承论”,但也关注到1949年中国内部的政府继承现象的确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内的政府继承现象有所不同,运用传统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理论确实难以作出很有说服力的解释。综合上述各种观点,笔者将两岸的分歧概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是时间上“先后继起”关系抑或空间上“同时并存”关系的分歧,前者为大陆方面所坚持,后者为台湾方面所坚持。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问题?既然现行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理论不能合理解释1949年的政府继承关系,“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在国际法上又缺乏依据,那么,如何能更合理地解释两岸“分裂分治”的现状呢?笔者认为,将目前国际法上的有效统治理论、政府继承理论和法理学上的“法理与事实相区分”理论结合起来,足以清晰解释1949年中国内部发生的政府继承问题以及“剩余政权”性质问题,而无须再去建构所谓的“不完全政府继承”理论。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大陆方面的“完全推翻论”、“完全政府继承论”侧重于描述两岸关系的法理状态,旨在强调“中华民国”在法理上已被推翻,以此论证其政权的唯一合法性;而台湾方面的“未完全推翻论”、“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则侧重于描述两岸关系的事实状态,旨在强调“中华民国”事实上仍存在,以此论证其政权与大陆政权的互不隶属。可见,两岸关系法理状态与事实状态之间的落差是导致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存有分歧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看待和界定这一落差,是如何解释和处理“中华民国”问题的关键。 从法理上说,大陆方面的论述是符合国际法的,因为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没有完全政府继承与不完全政府继承之分,只要发生政府继承就是“完全政府继承”,不存在所谓“不完全政府继承”的问题,国际法上的有效统治理论足以证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了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然而,从事实上看,“中华民国”被推翻后确实留下了“政权残余”,如何界定这个“政权残余”是未来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所亟待解决的问题。台湾方面坚持认为它是1949年前的“中华民国”的延续,而大陆方面坚持认为它是“割据政权”。于是,双方各执一端,争论不休。分析至此,必然引申出一个问题:强调法理的论述与强调事实的论述一旦发生了冲突,以何者优先?事实上,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不过,从解决实际问题的愿望出发,今后大陆方面在坚持法理状态的同时,应兼顾事实状态;台湾方面在强调事实状态的同时,不可回避和否认法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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