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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腐败案只是冰山一角

http://www.CRNTT.com   2010-06-24 11:04:20  


 
  就此而言,李绍武案件的里程碑意义是非凡的,但很遗憾的是,对于如此有警示意义的案件,我们没有听到管理层的高调表态,更没有看到相关机构的亡羊补牢,甚至媒体对该事件的关注都不及一些花边新闻,是无奈、绝望,还是别的,难道不能引起我们的深思吗?

新闻链接:国信证券爆出“PE腐败案” IPO项目监管待完善(《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6月14日)

  近日,国信证券因爆出“PE腐败案”而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5月26日,国信证券内部通报,投行四部原总经理李绍武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对其予以开除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据媒体报道,李绍武配偶持有国信证券一保荐上市项目莱宝高科5万股股份,随即,又牵连出李绍武配偶持股轴研科技、四方达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这些公司虽非国信证券保荐,但都为李绍武曾经跟踪的项目。

  IPO项目核查相对宽松

  2001年,李绍武的妻子邱利颖设立昕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昕利科技”),持股80%。2004年,邱利颖以约11.3万元参股5万股计划上市的莱宝高科。作为当时90名自然人股东的一员,经过转送股,邱利颖在莱宝高科上市发行前共持有其6万股股份。莱宝高科上市保荐机构即为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为赵德友、任兆成,联系人一栏中有李绍武。莱宝高科正是李绍武所在部门负责的项目。2007年1月12日,莱宝高科正式挂牌上市,邱利颖所持股份按照所能解禁股份时点分别计算,市值约为190万元,增值约15.8倍。

  “莱保高科这个事情属于特殊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我们调查了莱宝高科签字保荐人和其亲属是否存在持股情况,但项目组其他成员是不需要进行申报的,所以就有所忽略。”国信证券投行部相关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上海一家券商的投行人士也表示,IPO项目监管相对比较松,只需要保荐人申报有无持股,重组项目则较为严格,由于会涉嫌内幕交易,需要做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持股情况专门调查报告。

  本报记者翻查了几份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保荐书,关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中一条表明,“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其中第(三)条为,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但这对李绍武并不适用,据核查了解,李绍武并无保荐代表人资格。

  长期从事A股上市的赵律师表示:“此处的'保荐代表人’应该指的是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不然范围就太大了。联系人只能算是广义的关联方。”

  上正律师事务所李备战律师则认为,还可能存在李绍武只是挂名联系,但实际上项目是他做的这样的情况。需要看监管部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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