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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公判有悖司法文明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16 10:49:41 |
公审公判:为程序正义而设的“法外之刑” 公审公判:“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中国古代的酷刑,多与“示众”有关。“示众”作为一种现象不仅出入于庙堂的制度层面,有人之初,甚至还作为“一种情结渗透进国人的潜意识里”。集体公审公判,正是与古代“耻辱刑”和示众一脉相承的惩罚。有一句据称从西方传入的谚语说道,“正义必须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被当做中国法律“格言”的话,恰恰能说明公审公判的实质:正义实体正义以外,为程序正义而设的“法外之刑”。 集中公审公判被设计出来之初,则试图通过集中、公开的审判方式,借助国家司法力量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震慑社会不良分子”和打击犯罪,同时也为了“彰显国家机关除暴安良、匡扶正义的决心”。因此,历史上越是社会治安状况严峻之时,公审公判这一方式也往往被使用得越多。 公审公判两大作用:警恶惩奸、震慑犯罪 公审公判,一方面是对“顶风作案”的罪犯的严惩,能给被示众者带来耻辱感和怀疑感;另一方面也是通过“营造声势以严厉之刑罚打击犯罪分子之嚣张气焰”、以公开的方式满足“平民愤”需求的手段。“五花大绑”、胸前带着写有所犯罪名牌子的罪犯、荷枪实弹的警察、庄严肃杀的气氛,都是公审公判中常见的场面。 除了对犯罪者(很多时候只是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公审公判往往还被赋予“以儆效尤”的任务:即通过打造声势,警示“潜在不稳定人员”宣示整治的决心,最终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通过真实、生动的形式向普通人“普及法律知识”,曾被认为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因为集中公审公判带来的感官效应(震慑),让普通人真实感知“犯罪必将带来惩罚”的道理,并以此“遏制蠢蠢欲动的犯罪意图”。历史上,背负着“两大任务”的公审公判,不断地与现代法治观念擦身而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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