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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雇凶锤人案和了稀泥?

http://www.CRNTT.com   2010-10-13 10:33:20  


 
  依媒体援引的“起诉材料显示”,肖案于9月30日被石景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石景山检察院审查起诉。石景山检察院于10月2日受理此案。显然,检察官在随后的时间里牺牲了国庆假期,加班加点完成了讯问、告知及审查等工作,并于10月4日向石景山法院提起公诉。假设石景山法院10月4日“恰好”也没有放假,并于当日就受理了此案,且于当天就经过了所有内部程序决定开庭审理,而且也于当天就向被告人送达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那么,这一案件的开庭时间最早也应该在14日,而不应是10日。

  一开始以简易程序开庭也不妥当

  本案最初以简易程序开庭。其实,在庭审之前,已有明显的两点不适合简易程序:一是被告人、被害人均不认同指控罪名,这让完整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成为必要;二是最高法院曾发文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本案恰恰已经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理应以普通程序走完一审。好在,最后也的确是转为了普通程序。

  ※肖传国应该是什么罪名合适?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难点不在理解这个罪名,而在证明。如果肖传国是想买凶杀死方舟子或者方玄昌,那么他就犯了故意杀人未遂罪。问题是怎么证明肖传国是想杀人呢?也许他只是想打伤人而已。要认定肖传国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难点也不在理解这个罪名。故意伤害分为故意轻伤、故意重伤、故意伤害致死。由于本案不存在致死的情况,所以排除故意伤害致死。那么是不是故意轻伤呢?方舟子的伤情是皮外伤,不构成轻伤;方玄昌的伤情重一些,但经鉴定仍属于轻微伤,不构成轻伤,按法律规定,结果是轻微伤的话,不构成故意轻伤罪。那么,如果肖传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话,那只能适用故意重伤(未遂)罪,否则就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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