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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不要剥夺人权的现代化

http://www.CRNTT.com   2010-11-12 09:24:29  


 
商业用地从未被界定

  新京报:在美国,长期以来,关于公共利益的含义很狭窄,仅仅限于修公路或者建造军事基地等,而且政府授予房地产开发商征地只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危房改建,第二种是打破业主对土地的垄断,咱们国家对公共利益的征收有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

  江平:这应该看到两点,第一,就是在美国,在任何其他国家,确实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分得很清楚。商业利益被征用得靠谈判。

  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所有的征用无不都以关于公共利益的名义,商业开发的用地渠道没有了,而且现在我们的土地管理法也没有这一条。如果是商业目的开发,怎么来谈判,怎么来规定价格,这些都没有,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

新京报:那第二点是什么?

  江平:另外一方面,也得看到美国这些年来对于公共利益的问题也有松动,比如说最近美国哪个州的一个镇,要在那儿修建一个很大的药厂,居民坚决反对,说你这是商业利益,我们不同意你就没法子征收,这个案子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说,这个镇子失业人比较多,在你那修了药厂可以大大增加就业的机会,所以从这点来看,也可以理解为是公共利益,这就已经把传统制药厂也叫做公共利益了,那这个情况就变化了,所以通过这种案例来改变法律的规定也有。

  新京报:公共利益的拆迁和商业利益的拆迁,从法律角度怎么区别?

  江平:区别有两个,只有公共利益才能征收,商业目的不能征收,不能够强迫人家把土地转让给国家。第二个很重要,既然是征收,价格是国家规定的,你必须服从;但是如果是商业目的,那就要谈判、协商,如果你给我再高的价格我也不愿意把我祖先的房子拆掉,我要留作纪念,你也没法子强迫他,所以作为商业目的的拆迁,这两个原则非常重要,一个是自愿性一个是协商性。

让政府收入与土地脱钩

  新京报:在一些商业拆迁中,政府往往充当了开发商的保护伞,对于这种公权的滥用,怎样的约束手段才是有效的?

  江平:这涉及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地方财政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土地征收,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财政体制来入手,政府不应当再这么大程度上靠卖地作为财政收入来源,如果收入来源跟土地脱钩,可能地方的这种利益冲动就能大大减少。

  新京报:政府就只拿土地增值的好处,不承担补偿责任,这个说法在法理上有没有根据?

  江平:当然没根据,征收主体应该就是补偿主体。

  新京报:有学者提出,凡是涉及本地发展的公共项目,规划的全部过程都应该有公众参与具体的程序安排,特别是受规划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参与,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政府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从可操作性来说是否可行?

  江平:很难完全做到,比如说我这里要修地铁,我还要论证什么,还要你同意不同意,修地铁当然是市政的问题,市政得专门来设计,专门来讨论,你怎么来决策呢。再比如说你这要修一个发电厂,必须要得到你的同意,就像现在我们说的要修建一个核电厂,周围没有一个同意的怎么办,焚烧尸体的炉在什么地方出现呢,没有一个同意的,怎么办。

  所以这些东西涉及利害关系的问题比较复杂,我是觉得可以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并不是所有的公共项目都要有公众的参与。

  本报记者 张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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