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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老先衰的证据规则 | |
http://www.CRNTT.com 2010-11-26 11:09:41 |
中国两高等五部门联发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通称两个证据规则),自7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经快满五个月了。相较于已运行了十三年的新《刑事诉讼法》,五个月的时间不能算长,但如果要评估它们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已经足够。 遗憾的是,与刚出台时学界与实务部门的强烈预期不同,两个证据规则并没有给刑事审判带来明显的变化,从规则本身作为文本的缺陷,加之积重难返的刑事诉讼困境,不难发现它面临尴尬几乎是一种必然。 一、两个证据规则本身作为文本的缺陷 作为司法解释性文件,证据规则试图解决刑事诉讼中的两个顽疾:一是刑讯逼供,一是与死刑有关的冤假错案。众所周知,发生冤假错案的死刑案件往往伴随严重的刑讯逼供。在每一个冤假错案的背后,几乎都能够窥见或隐或显的刑讯逼供的影子。因此,从某种角度说,两个规则所要解决的其实是同一个问题,即刑讯逼供。 但这一良好的初衷却难以顺利实现,原因在于: 首先,证据规则中没有明确界定刑讯逼供的内涵和外延。什么叫“刑讯”,什么算“逼供”,没说清楚,只是笼统一句“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这就好比一名医生,在没有了解病人病症的情况下,就开出药方,试问如何能够根治痼疾? 在笔者看来,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至少存在如下盲点:变相刑讯得来的证据是否需要排除?问供、诱供和骗供等方式获得的证据呢?如果需要排除,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何举证?怎样区分“办案瑕疵”与“程序违法”的界限?非司法程序(比如“双规”)中的刑讯与逼供如何处理?通过刑讯手段得到的口供最终又以非刑讯的方式固定下来的证据是否有效?等等,规则并没有给予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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