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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馒头现上海 明知故犯谁之过

http://www.CRNTT.com   2011-04-13 09:46:29  


  
立法与监管之乱:规定不完善,监管不积极 
 
  法律、文件有漏洞,违法成本不高

  1.《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怎么销毁、谁来监督

  《食品安全法》的第二十八条、四十条、八十五条都有关于过期食品的法律条文。但是,除了笼统地说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且要及时清理之外,并没有说明到底怎么进行清理,怎样来监督。

  2.质检总局通知:有进步,但是销毁规定与监管仍然笼统且无法律效力

  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回收食品的范围、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回收食品销毁制度和相关监督做出了规定。谁来销毁,谁来监管却没说清楚。最重要的是,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只有普遍约束力而无法律效力。

  3.工商总局规定:要求如实记录过期食品处理情况,但是很好蒙混过关

  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布《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但实际上,许多生产企业负责商品的回收,虚构销毁很容易,账面上还查不出来。

  4.浙江地方性规范:过期食品不再退回供货商,销售方主动销毁

  这是2007年浙江工商局发布的规范,规定了过期食品不退回供货商,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让生产商把食品再加工,相较以前的法规、文件有进步。但是,监管不力一样会有问题,下文会提到。

  另外,过期食品违法成本很低,往往只有几万块的罚款。但是在美国,有家健康食品店CVS销售了过期食品、药品,光是在纽约州就主动认罚了85万美金,超市因为贩卖过期食品而被罚关门的例子也有。而对于销售商而言,假如他们被认为销售了过期商品,那么信誉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得不偿失。所以有在美国的中国人会感慨,在某个大超市,拆过封的食品只要你表示过期都能够退货并且不会再回炉销售,因为商家也怕顾客真吃出了问题,麻烦就大了。 
 
  监管:部门权责不明,重视生产环节、不重视销售环节

  食品安全问题“多龙治水”,结果反而权责不明、带来混乱。卫生、质检、工商、商务、农业……每个部门都可以管,但是太多部门管的结果就是“没人管”,因为这些部门之间往往职能交叉,联系脱节。而就算监管,一般而言,各个部门就把力气都用在了生产环节,对召回环节投入很少。

  而我们上文提到的浙江,尽管相关规定已经是相对而言最完善的了,但是在今年“3.15”前夕,工商局人员依然查出来,有超市销售回炉的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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