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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判处其死刑的是民愤还是法律? | |
http://www.CRNTT.com 2011-04-22 14:37:12 |
药家鑫案:判处其死刑的究竟是民愤还是法律? 2011-04-22 13:02 南方报网 作者:漆祥毅 药家鑫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许多人用“大快人心”形容此刻心情,这一纸判决书好似昭告着民众的胜利。相比于药家鑫是生是死,我更关注的是判处药家鑫死刑是基于何种原因,是完全依据法律条文,还是也参考所谓民意?若完全依法行事,所依之法又是那款哪条?此法是否能完全支撑你所作之判决?若有参考“民意”,那这“参考”又是多大程度的考量,这考量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判决? 不可否认,媒体的报道和民意的洪流必然对法官的审判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我不下判断,药家鑫是应生还是死?我没有生死予夺的权力,媒体没有,民众也没有,法官个人也没有,只有法律有。说到死刑,每当发生此类案件,不免又有人提起废除死刑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实在不应该在判案时讨论,更不能作为判案依据,要讨论也应该在制定或修订法律时进行。我们不能用还没有制定的法律来做判案的依据,因为中国法律还没有废除死刑。 说回民意,我们现在好像盛行着一种民粹思想,好似大多数民众认可的,就必然是对的,凡是大多数民众否定的就是错的。这种被称为民意的东西汇集成一股洪流,任谁也难以抵挡。但是许多人大概忘了,法律本身就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民意,且是按照平等原则同时保护强者与弱者的民意。如果法律已不能代表民意,那根本就是法律已出了问题,那我们要讨论的就是法律还否能代表民众之“意志”的问题了?在法律本身并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屈于所谓民愤,才是真正的违背民意,而依从法律才是真正的遵从民意。况且若真是法律出了问题,那真正能代表民意的又岂能是法庭旁听者,或者是网民的意见? 仅从历史的角度看,以民意之名犯下的罪行就已不少。纳粹就是受到德国民众认同的,文革也没有违背当时的民意。所以,你可以说药家鑫“不杀不足以正法律”,但最好别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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