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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偏爱”死缓?

http://www.CRNTT.com   2011-05-26 09:50:02  


人们将年度报告和药家鑫案联系起来看待
死缓仍存在威慑力不足的问题
 
  2,被争议点已是明确条文

  此外,工作报告中最受争议,并被认为有替药家鑫免死做准备之嫌的两句话包括:“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以及“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实际上,这并非工作报告新提出的指导思想,而是来自法律中早已有之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报告只不过把“可以判处”变成“均判处”这个事实陈述,体现过去一年当中最高院在死刑复核上的慎杀态度而已。
 
  3,什么是“必须立即执行”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适用死缓的实质条件,确实容易造成误解。从危害性来说,罪犯已经在监狱里,即便不立即处死,也不再造成危害性后果,因此很难说有谁是“必须立即执行”的。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不少学者建议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具体化,以便于实践统一适用,防止各地执法不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提出“必须立即执行”的标准不明确,对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死刑必须立即执行应当作具体规定,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但是,立法机关基于“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指导思想,最后还是未作细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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