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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时:辛亥革命与百年宪政 | |
http://www.CRNTT.com 2011-10-07 10:14:50 |
童之伟:我听了袁老的讲座有三点感受: 第一,历史真相我了解不多。我曾考过历史学研究生,但还有很多事不清楚,看来还是历史观的问题。一个人有什么历史观,就会找什么历史资料,找资料的过程都是在历史观的指导下完成的,所以我们要反思我们的历史观。 第二,要有理性。理性特别重要,启蒙时代的思想家要用理性反对和对抗神迹。 第三,中国这个民族在历史上民主法治传统比较少,封建专制的传统比较多。袁老的讲座我做了一些记录,其实从孙中山国民党开始就不喜欢走民主法治的路,不喜欢在民主与法治的框架里解决问题。相当一段时期民主法治受到严重的践踏,很多人吃了苦头。吃了苦头的人掌了权后痛定思痛,有一些反思,比如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有些人想认真的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并且做得比较认真。但又过了一段时间,又出现了以前的情况,比如说最近十多年法制建设在倒退。现在我感觉到一些人对“宪政”这个东西好像很害怕(现场笑)。最近我们在编写一本官方的教材,好不容易顶着压力把“宪政”写进去了,但还是受到上面指责,还是要把它拿下来。 我在来之前拜读了袁老师的文章,对于袁老今天要讲的内容有些了解,在来之前我甚至准备了稿子,并改了标题,叫《努力建设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上次我讲的是“否定打黑型社会管理模式”,很长的稿子,但到现在还没有发表出来(笑)。光否定一个东西不行,要有一个建设性的东西,要以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来取代、代替打黑型社会管理模式。胡锦涛总书记提倡管理模式创新,但管理模式创新不是说跟现在不同就叫创新,正确的理解是往回走不算创新,肯定是要往前走,而且顺应历史潮流。我的基本结论是:打黑型社会管理模式肯定不是一个创新,只有建设法治型社会管理才是创新,但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司法独立。袁老师刚才也讲到了,但讲得不是很多。历史上在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上做了一些努力,包括在北洋时期和国民党时期,虽做得不是很好,但从今天来看已经是有模有样,至少审判一个共产党人时大家可以自由听(笑),还可以不断的提问,律师还可以慷慨陈词,被告的辩词也讲得慷慨。现在的情况有点麻烦。 司法独立并不可怕,十一届三中全会说:我们没有一个独立的司法体制,我们要建一个忠于法治、忠于制度、忠于人民利益、忠于事实真相的制度,因此我们需要有司法机关,需要应有的独立性。“应有的独立性”和“足够的独立性”没有差别,“应有的独立性”可以完全理解为“独立的司法”,这有什么不对的?1954年的宪法和1954年前的宪法都是法院独立审判,法官独立审判,司法独立无论从哪个角度说都没有任何问题。但我们今天要强调这个东西,而且我们看到的是我们今天的中国没有一个独立的司法,很多问题没有办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探讨理性问题。在这个方面,领导层还是缺乏理性。比如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却允许地方党委书记干涉司法,换句话说就允许地方党的组织和地方党的领导人来改变和破坏全党的主张和全民意志。我们需要建立独立的司法,很多东西要变,包括修改宪法,或者调整宪法的规定,比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社会主义国家都是这么规定的,1954年宪法也是,现在是倒退,而且很严重。 今后我们在建设独立的司法体制上可以做一些事,它引起的波动应该说是最小的,跟政治改革、选举制度比起来引起的波动要小得多,也就是说成本比较小,收益比较大,我们要理性的探讨。谢谢。(掌声) 清政府漠视民众的利益,拒绝实质性的政治改革,导致革命爆发 魏汝久:袁老师在《炎黄春秋》上的一篇文章分析了为什么会发生辛亥革命这样的重大事件,就是因为清政府漠视民众的财产,比如铁路利益等,拒绝实质性的政治改革,所以才导致这个历史事件的发生。在这篇文章末袁老师说,革命发生以后,建设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就摆在中国人面前,而建设这一秩序我们走了一百年。在我的理解下,只有分权制衡,保护人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人权的宪政秩序和法治秩序才是可行之路。而我认为律师是社会宪政和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力量。我知道今天(9月17日)和明天(9月18日)是司法资格考试的时间,我也是在1993年10月1日和2日参加司法考试的,从一个学生变成一个律师,做了18年的律师,有人说现在法律专业是十大垃圾专业里最垃圾的专业,找工作非常难,但我不感到悲观,因为我认为每一个法律系的学子,每一个律师都是一颗种子,只有我们的土壤发生改变,或者我们改变这个社会的土壤,每个人心中公平正义的种子才会长成一棵大树。这些大树就会形成一座一座森林,就是法治中国的宪政人权森林,那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生活方式,跟100年前那些法律人和我们先辈一样所追求的是一种生活方式,谢谢。(掌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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