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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芬奇疑案:谁能给消费者真相?

http://www.CRNTT.com   2012-01-05 11:56:00  


  
  而民众用脚投票的速度可以非常快

  脆弱的市场信心,加上权威媒体几乎不容置疑的判定,也就决定了达芬奇的命运。在节目曝光的当月,达芬奇全国14家门店的销售锐减八成以上。而根据达芬奇提供的数据,2011年7月-10月的销售收入从上年同期的1.9亿元减至2775万元,同比降幅高达85.5%,同期净利润也由3178万元逆转为亏损8457万元。另外,应上海市工商局的要求,达芬奇家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合计1.2亿元;已经箭在弦上的深圳中小板上市无限期推迟,商誉损失无法估量。

  也就是,达芬奇几乎在一夜之间,就从一个蒸蒸日上的高端家具代理商,变得前途非常地暗淡。

  这立刻让人想起了去年的圣元奶粉,在媒体爆出“早熟门”之后,销量立刻暴跌,股价下跌近3成,85%受访者称绝不再用圣元奶粉。等到卫生部两周后还圣元奶粉“清白”后,圣元已经遭到无法挽回的损失,甚至找不到索赔的对象。直到最近几个月,圣元才缓过劲来。

  类似的例子其实还有郭美美与红十字会。人们追查郭美美事件,本来是想搞清楚里面是否涉及腐败的,虽然,由郭美美引出人们对红会的极大关注后,红会的种种弊端也暴露了出来,也促进了红会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但具体到郭美美炫富本身是否红会腐败的产物,却始终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表明这一点。 

  而就在这种结论不清楚的情况下,民众对红会的个人捐款额已经大幅度下降,红会有政府为依托自然不会“饿死”,但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出现类似的情况不啻于灭顶之灾。
 
  法律无法保护商誉

  企业一旦被曝光负面以后,最大的问题,在于想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利益也难以办到。如果是竞争对手的诋毁污蔑,那还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起诉以期获得赔偿。而如果是认为被新闻媒体诋毁诽谤,只能按侵害了名誉权进行起诉。而且赔偿认定复杂,金额通常较小,远不足以补偿损失。 

  要让法律真正能起到保护商誉、商业利益,须得等到惩罚性赔偿的出现,当然,如果企业真的欺骗了消费者,到时也该适用惩罚性赔偿。

  另外,错误的负面报道也并不容易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2007年著名的“毒毛巾”案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当时,同样是《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定,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每周质量报告》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200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毒毛巾”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以“生产厂家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为由,驳回了河北晋州海龙棉织厂的上诉。

  这个判决引来了很大争议,有法律人士认为“‘容忍原则’公然践踏名誉权和公众知情权”,“容忍批评并不等于容忍捏造罪名”,这种判决只会降低媒体的公信力。  
 
  以上种种原因,使得达芬奇冒险尝试“潜规则”

  所以说,达芬奇家居选择花费2000万来进行“公关”,是有客观原因的,他们期望的是利用公关手段能够让权威媒体回心转意,扭转公众的看法。但泼出去的水哪有那么好收回,达芬奇未必意识不到这点,但当时也只能“病急乱投医”了,2000万公关打水漂只能怨自己。

  当然,以上的分析都是基于假定达芬奇是清白的。假如达芬奇真的造假售假,那么现在谁也救不了它。但假如达芬奇真的确信自己清白,那么现在唯一的自救手段,就是用坚实的证据来取得公众的信任。
 
  “达芬奇案中案”,出现了罕见的重量级媒体对峙局面。澄清真相,将是社会进步的又一个契机。如果达芬奇确实造假售假,那它活该被消费者抛弃,而如果达芬奇确实是清白的,那么国人理应还它一个公道。虽然达芬奇确实很贵,但这不是它该被仇视的理由。(来源:2012-01-03 腾讯评论今日话题 题:达芬奇案中案:谁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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