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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偷渡客协议已有文本何不优先处理?

http://www.CRNTT.com   2012-05-03 08:40:05  


资料图:1993年劫客机到台湾的劫机犯王志华被遣返回大陆(王浩志 摄)
  中评社北京5月3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蓝绿“立委”陈学圣、尤美女、段宜康、郑丽君等,昨日与台湾人权促进会、守护民主平台、两岸协议监督联盟共同召开记者会,公布他们于四月二十四日赴宜兰靖庐的收容环境与人权状况的考查报告。台湾人权促进会执行秘书翁嘉宏、两岸协议监督联盟召集人赖中强呼吁海协会长陈云林在赴台出席第八次“陈江会”期间,前往宜兰靖庐探视羁押的大陆人民,并把增加遣返偷渡客次数等议题纳入“陈江会”协商。翁嘉宏指出,收容人并非罪犯,但收容所看起来就像监狱,而且收容所并无常驻医护单位,收容人申请外出赴罗东医就诊时,仍有戒具使用问题;此外,对于法律扶助的部分,所方并不会针对有案在身的受容人主动提供法律协助,需收容人自行打电话去宜兰法扶申请。而大陆偷渡客遣返是依照《金门协议》,也就是送到马祖乘坐“海峡号”到马尾,一年只有三班船,所以偷渡客常发生收容过久的状况。国民党籍“立委”陈学圣则表示,他将向国民党与“政府”反映,改善收容所的环境,重视收容人的人权,也希望大陆能“将心比心”,给予收容的台湾人相对待遇。他说,两岸关系改善不只是彼此往来热络,还包括人权保障,盼列为两岸会谈重点之一。

  这个问题,确是值得海峡两会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尽管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的第三次“陈江会”上,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司法互助协议》,而其第六条就是“人员遣返”,但这个条文所适用的只是“刑事法、形式嫌疑犯”,而具体到偷渡范畴的也只是犯有“人口贩运、组织偷渡”罪行的人员,偷渡客并未被列入该协议的适用范畴之内(实际上偷渡也不是犯罪行为),因而这个协议的“人员遣返”规定,并未包括偷渡客,这就使得“历史积压”下来的偷渡客遣返问题,仍然困扰着台湾方面,其实对大陆方面也形成了一定的善意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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