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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何以给律师立法

http://www.CRNTT.com   2012-08-29 11:02:16  


最高法拟定法院可禁止律师出庭
  中评社北京8月29日讯/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底完成了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并下发全国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其中第250条关于法院可以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辩护人、律师代理人“禁止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的规定,被媒体披露后,立即引起律师界的强烈质疑。

  专栏作家、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刘思达日前在华声在线撰文表示,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稿第250条关于法庭纪律的规定,既是将司法权扩张到司法行政领域的越权立法,又是只针对辩护律师的歧视性处罚,一旦付诸实施,将成为法院对敢于对其审判过程中不公正现象进行挑战的律师的报复工具。全文如下:

  近日在业界流传的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稿》),其第249-251条关于法庭纪律的规定引起了律师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解释稿》规定,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不得未经许可以包括邮件、微博在内的各种方式报道庭审活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规范法庭秩序,“我的地盘我做主”,看似无可厚非,但问题显而易见。这三个条款的规范对象明显指向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一方面堵死了辩护律师在庭审期间进行音像记录和与外界联系的各种渠道,让方兴未艾的微博直播庭审不再可能;另一方面赋予了法院直接处罚“违纪”律师的权力——禁止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无疑是砸了以诉讼为业的律师的饭碗。

  而最大的问题在于,管理、规范律师业的机构应该是司法部和律师协会,《律师法》第49条对于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早有处罚规定,而最高法院的《解释稿》一旦实施,法院不但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进行处罚,还可以绕过这个政法系统里的“小兄弟”,直接把律师拒之于法庭之外。

  除了法院越权给律师立法之外,《解释稿》第250条第2款还有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就是只针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律师),而不针对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从而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地位。既然规定庭审过程中所有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守法庭秩序,如果作为控方代理人的检察官严重违纪,同样应当处罚,否则如何保障控辩双方的对等诉讼权利?如此规定,只能让人得出一个结论:最高法院“欺软怕硬”,只敢处罚国家体制之外“手无寸铁”的律师,而不敢处罚同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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