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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植荣:财产公示是从政的最基本要求

http://www.CRNTT.com   2012-12-13 11:56:24  


 
  公民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为了公共利益或更大的利益,在某种场合或从事某种特殊工作的人就必须放弃一部分隐私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例如,病人就要放弃身体某些部位的隐私权,暴露给医生检查,因为这是为了整个身体的健康。公民乘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物品和个人身体,都要允许被检查探测,这是为了所有乘客的安全。同理,公务员放弃财产隐私权,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因为公务员的任何贪腐行为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在政府采购中,有人给官员行贿一亿元,行贿人绝不这么慷慨地随便抛出这一亿元,而是用这一亿元作诱饵,套回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官员受贿后,就会用高于市场的价格把政府合同转包给行贿者,给政府造成巨大损失。政府的每一分钱,都是人民的钱,政府的任何损失,都是人民的损失。

  公务员财产公示要“由上而下”推行的,先从高级公务员和人大代表开始,然后逐步推广到普通公务员。这是因为,高级公务员掌握着更大的权力,他们一旦腐败,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也更大。俗话讲“正人先正己”,财产公示从高级公务员开始,领导以身作则,自然便于把这项制度贯彻下去。

  所以,为了防止公务员侵害公共利益,就必须建立财产公示这种预防性制度,这要优于事后惩罚,因为一旦腐败事件发生,损失的不但是人民的财产,还有政府的信誉。

  俗话讲:“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也是保护公务员。大恶是小恶之积,有了财产公示制度,就相当于给公务员戴上了“紧箍咒”,任何以权谋私行为都会收到监督,并被及时揭露,这就警示公务员在从政的任何场合、任何环节都要做到“慎独”,防止在贪欲的驱使下由小贪到大贪,逐步走向罪恶的深渊。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国王服从法律,而法律永远公正地为民众谋取利益,这该是多么合理呀!公务员财产公示法律就是为民众谋取利益的立法。

  联合国《反腐败实际措施》认为:规定公务员全面公示个人所有财产、债务和社会关系,以及每年的全部收入和经营活动,这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2003年12月10日,中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这展示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与承诺,表达了在反腐败中加强国际合作的愿望。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尽早出台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可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进行探索,1994年就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计划,18年来一直空谈仍未出台,比宪法还难产,这不符合习近平同志最近强调的“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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