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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查刘志军案中的“神秘人物”

http://www.CRNTT.com   2013-06-20 12:15:04  


 
  退一万步来讲,虽然中国刑法目前没有性贿赂的规定,但是根据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的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的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不正当好处,以影响该公职人员作为或不作为的都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的,以作为其执行货不执行公务的条件的,也被认为是犯罪。这其实已经把非物质利益纳入了贿赂犯罪的范围。作为一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自然成为中国的法律渊源,对中国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当然,在国外,法律如果遇到前所未有的疑难、和现在有法律相违背或条款列入不明确等案件,会请大法官释法,我们中国呢,如果没有,是否应该由最高法来进行司法解释呢?

  事实上,刘志军案在社会上观感已极差,网络一片吁声,如果性贿赂又不入罪,恐怕影响将更坏,而对于教育和引导其他官员,又将是极其不良的示范,提请有关部门注意,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绝不可因人因事而区别对待,要不,法律的尊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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