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港澳论语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给父母家装个考勤机?

http://www.CRNTT.com   2013-07-05 09:32:25  


 
相关链接:

媒体质疑“看望老人”新法无实施细则或沦为空文

  南方新闻网张小玲 王丹丹 门君诚 刘颖 黄丹 2013-07-02 04:22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南都讯 昨日上午,江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同时,昨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条款,网友对此争议颇大。有人认为立法的本意虽好,但用法律来代替道德规范是“越轨行为”,或将因无法实施而沦为一纸空文。

  热议

  “精神赡养”该不该上升到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伊始,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就引起不小争议,有不少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此类属于“精神赡养”要求,原本是道德范畴的约束,如今上升到法律规定的高度是否合适。

  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法院院长袁挺看来,尽管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得多,麻烦得多。但作为司法机关并不能因此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从而在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缺位。

  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精神赡养的范围很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据分析,至少下列几个方面的精神赡养,完全具有可诉性:1、物化的精神赡养;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4、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共同生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妨碍;6、子女对老人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等等。

  袁挺也认为,精神赡养,更多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法律的介入只是一种手段,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法院作出判决只是无奈之举,双方之间达成谅解,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法官所希望看到的。因此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