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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爆炸案:惨烈背后隐情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3-07-22 11: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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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需要正视事件缘由,防止“沉没的声音”

  村治安队的特殊性可能导致问题解决困难

  冀中星曾经得到了两位公益律师的援助,向当地的公安机关申请赔偿,可是最终无果。其中因由,并不简单。村治安队是隶属于村委会的。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及《细则》、公安部转发三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城乡治保会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中规定,乡镇建立群众治安巡逻队、治安队、民兵治安队任务,主要是搞好治安巡逻,维护乡镇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等任务。

  所以,如果出现村治安联防队的队员将别人打伤打残的事情,到底应该找谁来负责呢?2003年,在广东曾经发生过一起案子。一名外地籍工程师被误认为偷车而遭到了治安员的暴打致使左耳耳聋。结果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殴打人4年。对于民事赔偿,最开始法院判决村委会不负连带责任,工程师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要求村委会也承担赔偿责任。广州中院作出判决,由于治安员打人行为发生在其工作期间,依照有关规定,村委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工程师13万多元。这也是少有的公开的赔偿案例,当然,可能和受害者“工程师”的身份有一定关系。而且这起案中村委会还是以民事主体成为被告的。关于村委会能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还一直有争议。

  冀中星的事件就更复杂。根据冀中星的自述,他是被广东东莞厚街新塘治安队所打残,这也是个村治安队。但事由是当地整治“摩的”,当年的申请书称他是被警车给追到了新塘治安队的门口,再由治安队队员出手打人。似乎这个村治安队是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委托而“执法”,受害者应该向委托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可是,这何其困难,事涉警方,而警方又是调查主体……果然,记者采访到了曾经代理过冀中星案的公益律师,律师表示,当时厚街警方坚持认为冀中星是在拒绝被查车的情况下,骑车不慎摔倒受伤,只肯以交通肇事立案。苦苦争取立刑事案件无效后,律师随即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新塘治安队所在的村庄对受害者冀中星现金赔偿。但是两次法院都判其败诉。

  当然,上述困难都该得到正视,否则如《人民日报》所言,就会出现“沉没的声音”。

结语

  在公共场所引爆炸弹,对他人造成风险,对这样的做法必须予以反对。同时,案件发生的缘由,也需要我们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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