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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手机流量自动清零”没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3-08-14 11:43:30  


 
  ■ “流量月底清零”更不是变相扣费

  流量套餐是运营商提供的“限时优惠”服务,优惠有期限,流量套餐在计费周期结束后即月底清零也无可厚非

  本质上,流量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产生于互联网与无线通讯系统的各个环节的机器的协同工作。消费者使用流量相当于占用运营商网络设备的运行时间,是在使用运营商为之提供的服务。然而,服务是有时间属性的,在各行业,服务都是有时间属性的。因为服务是动态和无形的,不能储存。例如,运营商没办法将上个月网络提供的上网服务留到下个月提供给别的客户。因此,流量和其他行业的服务一样,有时间属性,不可能像有型的产品,可以方便的保留下来。用户在使用运营商网络时产生的流量与运营商网络设备的使用(最终反映在流量上)与使用期,即时间限制,密不可分。

  正如上文所说,流量套餐可以看作是运营商在一段时间内提供的低价服务,就像打折不能永远打折。既然流量套餐是种优惠,而优惠又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目前来说是自然月为计算单位,因此,流量套餐在计费周期结束后即月底清零也无可厚非。

  消费者未使用完套餐内的流量,可视为对此种优惠的部分放弃,不属于运营商“变相扣费”

  此外,电信业务的基本特点是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特点——即只有消费者进行消费(比如打电话或者上网)的时候,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和系统才开始进行生产,所谓无消费不生产。流量消费的道理也是类似的,运营商在套餐资费中提供的流量额度只有用户在消费的时候才有意义,从资源管理的角度他只是提供了一种为你提供本额度内的资源分配的承诺,而不是流量的承诺。从通信额角度,通信资源并不是每个消费者独占的,移动设备服务时间的总容量是有限度的。每个消费者都会形成一定程度的排他,当一个基站接入用户过多的时候,速度就会下降。如果用户量达到一定量,运营商就不再推出优惠套餐。

  以酒店入住为例,消费者住酒店的本质也是在一定时间内占用设备的使用时间,即在约定的时间段内享有对酒店房间的独占权。这个独占权是排他的,只要缴款,即使不入住,酒店也不能再提供给他人。更不可能因为消费者未入住,让其顺延到下个月再来住。消费者未使用完套餐内的流量,可视为对此种优惠的部分放弃,不属于运营商“变相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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