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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凭什么奖励李娜80万 | |
http://www.CRNTT.com 2014-01-29 14:30:34 |
80万奖励的性质是“行政给付”,需要有法可依 国家并不是不能奖励“先进人物”,比如大家很熟悉的国家科学技术奖。为了发这个奖,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并且对“奖励谁,奖多少”都有严格的制度要求。 在行政法理论上,给李娜的80万奖励,叫“行政给付”,属于授益性的行政行为。按行政法治的原则,任何政府机关作出的行为,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也就是俗称的“(政府的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奖励世界冠军,也是行政机关在运用自己的权力,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必须遵守以上原则。因此,奖李娜80万有没有法律依据非常重要。如果没有依据的话,湖北省政府就根本没有权力拨款奖励,奖励行为就是非法的。 然而我国相关奖励运动员的法律法规基本是针对“体制内” 1995年出台的《体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然而考虑到《体育法》出台时的背景——即体育是完全的举国体制,法律中所言的奖励应该是针对体制内组织或个人。随后出台的、作为《体育法》实施细则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也证明了这一点。 1996年由当时的国家体委、人事部发布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奖励的对象是:“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的教练员”,也就是我们说的体制内的运动员、教练员。 不仅如此,第一条还明确规定,该《办法》的制定依据了《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这都明确说明,应该是给代表国家比赛的、享受事业编制的、定期拿工资的运动员的成绩奖励。 不仅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针对的是“体制内运动员”,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也基本如此。 那么,李娜作为脱离举国体制、著名的“单飞”运动员,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要靠自己去挣奖金、拉赞助。她和团队里的外籍教练、体能师、丈夫等肯定不是我国体育系统里的事业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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