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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立法规范建议 | |
http://www.CRNTT.com 2024-05-14 00:02:00 |
大湾区九市间也可确立一个联合或交叉审查机制(如大湾区城市立法协调联席会议),在法规规章制定前和实施后相互征求意见,查漏补缺,在发现其他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内容和沟通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和冲突,并有可能损及本地或整体利益时可提出回馈和修改建议,逐步形成协调一致的法律框架。此机制可驱使各地立法时注意:(1)专注法规实用性;(2)注重法治原则;(3)考虑整体利益;(4)避免冲突差异;(5)加快立法进程。为保证九市立法不为地方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所驱动,切实避免以邻为壑之局面发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行使立法监督权以确保法律规范和条文的一致性,消除不同地区法规之间的重大差异和冲突,同时保护地方的正当利益和特色经济与产业。 另一可行方案是由法学专家、相关领域专家、法律人士制定涵盖立法目标、框架与具体领域标准的区域示范法(Model Law)或立法指南,作为各城市交流与磋商的参考性文件。各城市可考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保持共性基础上对示范法进行调整或转化,使得各地方的法律规范既能保留一致的主干,又保留一定的特色。这不仅符合“一国两制”方针,而且更有效地协调各城市立法进程,兼顾协同建设的需要与各地特色。 (三)落实顶层设计和中央驾驭,加强对大湾区建设的统筹规划 “顶层设计和中央驾驭是突破旧规则与构建新秩序的必由之路,要将大湾区立法工作和成果落到实处,需要一个超越三地的政治与法律权威才能统领地方和特区政府的共同协调。”〔32〕尽管大湾区建设强调广东省市和港澳地区的协调,但这不代表中央因此要退居到幕后,事实上也不可能。粤港澳三地在法律和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仅依靠三地的自发自觉自为是不够的,仍需要中央的统筹引领和监督督导。本文建议,建立中央层面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从整体和战略层面推动法律的制定、落实与完善,明确地方立法职能配置、目标与方向,统筹整合三地的立法工作与调和不同地区的利益,这不仅可以避免资源重复配置,明确立法目标和优先顺序,促进不同地区的立法协调,提高整体效率和合作水平,还可以破解三地各自为政的、“联邦主义的”固有权力思维。中央从总体和长远的角度规划大湾区的立法目标、节奏、重点和流程等,反映国家战略要求和大湾区区域利益。各地方依据中央部署,结合自身实际,详细制定年度立法项目,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由此,中央统筹、各方协调、自主立法有机结合,实现大湾区纵向合力和横向联动,进入系统性、一体化立法的新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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