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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二轨路径与澳门治理再释义再赋能

http://www.CRNTT.com   2024-07-30 00:08:30  


 
         二、澳门“低整合”政府治理与民间社团的崛起

  从16世纪中叶葡萄牙人租赁、居住、占领澳门再到澳门回归,澳门的治理主体经理了“中-葡-中”的转变。因为政府治理层面的不稳定、制度混乱等问题影响到了澳门多元群族间的基本生活和利益诉求,让澳门政府-社会关系出现了一个权力真空,即社会治理生态不得不依靠民间力量来维持平衡,也为澳门社会治理多元主义打下历史基础。

  (一)葡萄牙殖民管制期内澳门“低整合”政府治理形成

  从微观角度来说,无论是明清政府时期,还是葡萄牙殖民管制时期〔8〕,中国从未真正意义上放弃对澳门的主权和治权,也造成了澳门实际意义上的双重治理主体,且由于资源和双方力量的不对等,双重治理主体之间又形成了治理上的来回拉锯,造成了实质上的“低整合”政府治理阶段。本文认为可以分为三个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中方治理为主,葡方拉锯式试探(1557-1840年)

  作为中国最早对外的海上门户之一,对于澳门治权的争夺就起源于其优越地理位置带来的商贸价值。该阶段的治理以中方为主,主要判断点在于葡方在治权上的试探,而主权和实际治权控制在明、清两朝中央政府手中。

  1557年,葡萄牙人为获得澳门南部的居住权以每年500两白银与明朝当地政府进行租赁交易,随后在1583年未经明廷的同意成立澳门议事会管理葡人社区事务〔9〕。1616年到1783年间,葡萄牙前后派驻50多任澳门总督,并一直扩充甚至强化总督在澳门的权力自由度。面对葡萄牙人膨胀的野心,明廷乃至清廷其实一直都有对葡萄牙人进行严格管治。例如葡萄牙人不能买卖土地、每年需缴纳500两白银给予当地政府为地租、房屋修建须经过明政府批准,甚至摧毁葡萄牙人自行修建的城墙,限定只能居住在澳门南方,且由果阿亲王管辖。为完善对居澳外国人的管理,还有两个标志性事件是:1685年成立的粤海关,在澳门执行关税主权;及1749年的治澳法令《澳夷善后事宜条议》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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