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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从法律角度探讨政改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12 10:58:49 |
“五部曲”包括: 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的议案,并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行政长官将有关的法案报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或备案。 我想强调“五部曲”的第三部,是有关议案必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这意味除非获得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否则即使有关议案获得特区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全力支持,亦不能作出修改。这正是2005年的情况,也正是我们现在要尽力尝试避免的。 3.普及和平等的原则 特区政府已经确定最终的普选选举制度须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而现时功能只别的模式并未能符合这些原则,因此不可以保留这个模式。 在现阶段,如果尝试在广泛原则之外进一步为“普及”和“平等”下定义,即使是把它解释为原则性的事宜,都会不能避免地牵涉到探讨普选的细节安排。这并非特区政府在现阶段获授权进行的工作。我们愿意听取及纪录有关普选模式的意见,让下届政府积极跟进。 事实上,在2007年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已清楚说明,2017年行政长官“会由全港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这表示由所有合资格选民按照“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是“普及”和“平等”原则的明确体现。这些原则的体现对于日后我们处理2020年如何以普选产生立法会时,也有参考作用。 另一方面,有关选举投票权的原则及标准,可以透过不同的政治制度达成,并没有一个单一的模式。不过,选举投票权一定不应受到任何不合理的限制所规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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