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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ECFA与CEPA的功能发挥至最大化

http://www.CRNTT.com   2010-08-03 07:57:42  


 
  《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也规定,澳门特区是“单独的关税地区”。所谓“单独关税区”,是指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的某国部分领土。一方面,“单独关税区”既是归属于某一主权国家并受其政治管辖的部分领土,却又在处理本地区的外贸关系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另一方面,该地区虽在处理本地外贸关系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却又在国际法公认的身份和地位上,仍然只是归属于该主权国家并受其政治管辖的部分领土。因此,澳门特区可以自行制定经济贸易政策;可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贸关系,继续参加“WTO”、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澳门特区的代表可作为中央政府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发表意见;至于中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中国澳门的国际协议则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和需要授权或协助“中国澳门”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与其有关的国际协议适用于“中国澳门”。按照这些原理,“中国澳门”当然可以与“WTO”的任何会员体洽签“FTA”。

  不过,由于按《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澳门特区作为自由港,除法律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第一百一十一条又规定澳门特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在此情况下,“中国澳门”要与其他国家洽签“FTA”的迫切性,不是很大。

  现在具有迫切性的,倒是“中国澳门”是否应与“中国台湾”签署类似“ECFA”或“CEPA”的问题。同样道理,“中国香港”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实际上,由于港澳已分别与内地签署了“CEPA”,形成了“一国两制”架构下的自由贸易区,而“ECFA”的签署,也等于是建立了海峡两岸的自由贸易区。但遗憾的是,港澳与台湾之间尚未建立类似自由贸易区的紧密经贸关系,两岸四地之间的更紧密经贸关系似是仍留有“缺口”。因此,有必要进行“补漏工程”,通过港澳两地也分别与台湾签署类似“ECFA”的协议,促成海峡两岸经济的一体化,形成“中国自由贸易区”,为未来的和平统一建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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