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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坚持“行政主导”还是要“法官治港”?

http://www.CRNTT.com   2011-04-27 08:54:29  


 
“法官治港”犹如“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 

  今次法庭的判决,由司法机构替行政部门判断环保准则,根本就是“捞过界”。司法机构并非“通天晓”,凭什么越过现行法例去订“新规矩”?港珠澳大桥香港段工程的环保评估及工程审批,百分之百是行政权限。环保署为港珠澳大桥工程所做的环评报告,依足现有环评法例、技术备忘录和研究概要去分析,跟足既有程式,结论是所有项目都符合《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法庭判决的是法官自己演绎出来的,是现有环评法例、技术备忘录和研究概要都没有具体提到的。由司法机构替行政部门判断环保准则根本就是越俎代庖,是将行政主导异化为“司法独大、法官治港”。 

  行政主导是百年香港成功基石之一,亦是基本法设计的重要原则,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向中央负责和对香港负责,也只有落实行政主导才能履行职责。香港一向的司法传统,法庭对本身权力相当抑制,亦尽量避免介入政治及政府的行政当中,这种对司法权力的戒心是优良的传统,也是香港司法独立的重要元素。但是,回归后某些法官处处显出“司法独大、法官治港”的心态,挑战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原则,不顾最基本的常识,忽视看得见的公义,作出令市民和社会不得不承担严重后果的判决。古云:“过犹不及”,司法独立蜕变为“司法至上、法官治港”的恶果,是扰乱宪制秩序和法治环境,令社会整体利益受损。事实说明,把香港的命运托付给法官,令行政主导变为“司法独大、法官治港”,犹如“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可能将香港带往极其险恶的境地。 

英国精心部署“主权换治权”留下恶果 

  “司法独大、法官治港”,是英国殖民统治者精心部署的“主权换治权”留下的“定时炸弹”。有人形容,英国人“主权换治权”的主张,按香港的一些企业家的通俗说法,便是例如一家公司,由中国人当董事长,英国人当总经理。也就是说,中国当个形式上的头,英国人仍然掌握实权。更精确地形容,是由中国人当权力被架空的行政长官,由外国人或作为外国代理人的华人掌握实权,由于港英在司法系统的势力和影响盘根错节,最有条件形成“法官治港、大状治港”局面。 

  2008年7月7日国家副主席习近平会见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政要时,要求整个管治团队“通情达理,团结高效”,“要精诚合作,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构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同珍惜香港来之不易的繁荣稳定”。习近平副主席之言意高而旨深,切中香港时弊,值得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政要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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