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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沛然:两德模式对两岸关系不可盲目套用 | |
http://www.CRNTT.com 2014-04-07 00:12:20 |
历史发展证明了“两德模式”的巨大作用,一些人希望将其应用于台湾问题之解决,促进两岸经济、文化往来,打破政治、军事关系僵局以至实现重新统一;亦有人企图借此之名,凸显“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之“现实”,为继续分裂国家提供“先例”与“国际法依据”。对此问题,大陆学者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比较少,例如,有王在希的《“阶段性两个中国”提法背离“一个中国”原则》,王英津所写的《“两德模式”与“一国两制”之比较研究》、《台湾所谓“两德模式”之评析》和《邦联制模式与两岸统一之探析》,以及张翼安的《论国家结构与两岸统一》等。对于上述诸文,其普遍论断是“不适用”,强调德国问题与台湾问题产生之根源不同,认为“德国模式”将带来“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恶果。(1)笔者认为,此种观点颇具代表性,弥补了大陆学界对这方面研究的空白,只是略偏重于政策宣示,从学术角度的论述上也不够深入、全面,故应予以补充。 对“两德模式”概念之厘清 所谓“两德模式”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为“两个德国”之法律定位和相互关系之处理,一为“两个德国”之合并。 (一)《基础条约》所涉及的两德法律定位和关系处理。 1969年,社会民主党人威利·勃兰特成为新一任联邦德国总理,提出了著名的“新东方政策”(Neue Ostpolitik)。他说,“新东方政策”的主旨是“与西方合作和协调一致,并与东方达成谅解”;(2)运用到两德关系上,勃兰特认为,“德国存在着两个国家”,“彼此不是互为外国,它们之间的关系只能是特殊性质的关系”,“联邦政府不能考虑在国际法上承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但愿意与对方进行接触和谈判。(3) 在此战略思维的指引下,1972年12月,双方正式签订《关于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之间关系的基础条约》,“两国任何一方在国际上都不能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采取行动”,“两国尊重双方在内政和外交事务上的独立自主”,在双方政府所在地“互设常驻代表机构”,且双方均同意“本条约将不触动双方以前签订的或与它们有关的双边的和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协议”等等。(4)次年,“两个德国”共同加入联合国。 尤须指出的是,两德之间在民族、国家问题上存在着严重对立。联邦德国认为,虽然在同一个德意志民族中,存在着两个国家,但本质上是“德国的两部分”,双方“有责任维护德意志民族的统一”(5)。民主德国的主要领导人昂纳克主张,民主德国是“社会主义民族”,联邦德国是“资本主义民族”,两个“主权国家”不存在重新统一的问题。(6)在双方领导人会谈间,勃兰特拒绝了“要求联邦德国从国际法上承认民主德国的建议”(7),《基础条约》亦“保留了双方在民族统一问题上的原则分歧”。(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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