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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要有中国特色

http://www.CRNTT.com   2014-04-11 09:23:23  


 
  第四,在保障范围上。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各国存款保障的限额也相差甚大。在21个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成员国中,保障限额最高的是澳大利亚,为100万澳元,最低的是印度,为2240美元,21个国家平均为14.5万美元;用保障限额与人均GDP之比来衡量,印度尼西亚最高,为8000%,阿根廷最低,为80%;从受保障的存款金额占全部存款的比重来看,美国最高,达到79%,新加坡最低,为19%,21个国家平均为41%;在受保障的账户数占全部账户比重方面,巴西最高,为98.9%,意大利最低,为55%,21个国家平均为84%。

  最后,在保费定价上。主要有单一保费和基于风险的差异化保费两种。所谓单一保费是指所有投保机构,无论风险大小和类别差异,均采用统一的保费标准,当然,保费标准可以随时间推移和环境变化进行调整。基于风险的差异化保费则是指根据投保机构的风险情况征收不同费率水平,高风险机构收取的费用较高,低风险机构收取的费用较低。根据可获得的资料,在主要经济体的实践中,目前两种模式的使用大致相当。

  文章认为,尽管正式方案到目前为止仍未推出,但相关媒体报道显示,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实施之初,极有可能采用基金的模式,在保费方面则倾向于使用差异化风险定价。此外,媒体报道也提到了存保机构的现场检查权方面的问题,等等。由于尚无具体的方案,我们还无从对国内的存保制度做更为全面的评价,而主要是根据国际实践,以及上面所提到的几方面信息,提出几个在未来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因地制宜,实行符合中国国情的显性存保制度。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存保制度差异巨大,很难简单以其中某个国家作为模板进行仿效,否则,由于内外部环境的不同,实际效果或可能南辕北辙。为此,建议在设计制度细节和推进时,应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包括经济发展水平、银行业发展路径、银行业结构以及公众的认知与接受程度,等等,不宜片面行事。

  其次,应弱化存款保险的审慎监管权力。从国际经验看,仅有少数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存保机构负有较强的监管职能,溯其根源,是因为其成立时间较早,而当时银行监管相对粗糙,存保机构的介入不失为一个有益的补充。而在绝大多数国家引入存保制度时,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巴塞尔委员会的推动下,对银行业的监管已达到相当专业和复杂的程度。在这种背景下,引入一个新的机构来填补监管真空的意义不大,反倒可能引发严重的监管扭曲。具体而言,在存保机构具有一定现场检查权的情况下,其检查内容、整改及处罚所能涉及的范围,与现有银行监管机构如何分工和协调,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如果二者的标准和导向不统一,银行应该如何处置?这到底是会降低银行风险,还是加大银行风险?怕都不是很好回答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如何建立存保机构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制度的实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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