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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要有中国特色 | |
http://www.CRNTT.com 2014-04-11 09:23:23 |
第三,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上。从国外实践看,在那些之前存在隐性担保或全额保险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引入在短期内可能对中小银行产生负面冲击(如公众将中小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大银行,以规避风险),反倒会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因此,建议在确定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受保险账户的类型及最高受保限额)时,可参考人均收入、人均存款等因素,尽量保证赔偿限额能够覆盖绝大多数储户和绝大多数账户。此外,在实施进程上也可考虑从全额保险逐步过渡到限额保险,以避免对中小银行的不利影响。 第四,在保费定价上,虽然基于风险的差异化定价能产生较好的激励效果,并在长期内降低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但风险定价同样有内在缺陷,一是会提高问题银行的资金成本,加大其风险暴露;二是由于风险评估本身存在顺周期性(即经济上升期风险较小,经济下行期风险较大),差异化定价可能会放大银行的周期性风险。具体到中国,由于外部环境和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广大中小银行机构(尤其是农村机构)的平均风险远高于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差异化费率或许意味着应该缴纳较高比例的保费。这些中小银行机构在与大银行的竞争中本已处于劣势,缴纳更高的保费,会加剧其在竞争中的劣势。如果考虑到许多中小银行的客户以小微企业和农户为主,这甚至还可能影响到这些客户的融资成本和资金可得性,与更高层面的国家政策不相契合。有鉴于此,可考虑采纳一些专家的建议,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根据银行的类型(而不是风险)来实施差别费率,即将银行分为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等类别,各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率区间。在这个阶段中,原则上,风险更大的中小机构所适用的费率区间应更低。而在同一类型内部,可在根据各机构风险大小的不同,进行差异化定价。等到未来制度更为成熟,相关基础条件更为完善之后,再考虑向更科学的风险费率方式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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