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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蔡政府“不当党产条例”剑指何方

http://www.CRNTT.com   2016-11-17 00:19:59  


 
  二、以转型正义为名的“新纽伦堡法案”

  不当党产条例最具争议的,主要是第四条第一项:“政党:指于‘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者。”以及第五条第一项:“政党、附随组织自‘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转或登记于受托管理人,并于本条例公布日时尚存在之现有财产,除党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之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两条文短短156个字,彻底展现出与东德“政党暨政治团体法”完全不同的政治内涵。

  (一)前东德清算了包括制定法案的“基民盟”在内所有政党,而不当党产条例仅仅清算了国民党,“解严后”才备案的民进党却完全脱离调查,有“针对性立法”之嫌。(二)“推定为不当财产之取得”属于有罪推定。而东德法规依旧遵守无罪推定原则。(三)东德以1989年10月7日为“终期”往后清算,理由是“主要系因在这一天之后,其党已完全丧失统治权,而无法回复。”⑨而不当党产条例,则是以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八月十五日乃日本投降日,以这个时点为“始期”开始清算。相较之下,后者不只无视了国民党近二十年的民主转型,其始点也颇有“为日本帝国复仇”的皇民心态。

  实体法部分尚且如此,程序方面就更为糟糕。须知,东德同样为不当党产清算设立了委员会,但是也直接明白的表示,一切调查都必须遵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然而,依据不当党产条例,在“行政院”底下所设的“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则完全没有相关的规范,仅在第十一条中,简略的说“遵守正当法律程序”。而且第十一条所列出,委员会委员得为之各项行为中,直接写明他们不受其他法律所规范。无论是调查、讯问、命当事人提供资料清册等,完全不需要经过法院同意就可恣意为之。这等于是给予这个机构极大的权力,可以说是一个彻底独立于司法系统的“独裁怪兽”,是一种伐害人权的机关。

  纳粹德国过去通过“纽伦堡种族法”,界定了何为“犹太人”。从此之后,所有针对犹太人的控制与残害,诸如没收财产、禁止从事某些行业、“犹太星”身分鉴别等,都是从这部“母法”所出。“不当党产条例”之内容,就如同纽伦堡法案一样的具针对性。除此之外,还在“立法院”审议中的“促转条例”,其法案内容,甚至针对“威权时期”的警察、检察官与法官进行审查⑩。笔者可确信,不当党产条例只是开头,未来民进党势必会推出更多无视法律程序与正义的恶法。只为了彻底消灭国民党,确保长期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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