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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地位未定论逻辑错误

http://www.CRNTT.com   2020-08-23 00:02:45  


 
  第三,《旧金山和约》的涉台表述严重违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规定。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日本应将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国。日本向同盟国递交的投降书中亦承诺履行此义务,譬如,投降书开宗明义地承诺:日本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首领于“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发表,尔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参加宣言条款”;“切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这些承诺,实际上等于承认要将台湾归还中国。事后,日本也实际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将台湾交还给了中国,当时的国民政府代表中国接管了台湾。至此,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立。⑨至于后来衍生出来的问题:台湾究竟属于“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争,那是一个中国内部之争,并不影响台湾属于中国的法理和事实。

  第四,《旧金山和约》的涉台表述违背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第37条第1款规定:“依照第35条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项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之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因此说,如果要撤销或者变更日本归还中国领土的这项义务,需要《开罗宣言》的当事国中、美、英三国以及《波茨坦公告》的当事国中、美、英、苏四国的一致同意。然而,中国被排斥与会,苏联等国也没有在和约上签字,所以《旧金山和约》擅自变更日本所应负的归还中国领土的义务是于法无据的,也是中国政府绝对不能接受的。

  第五,在国际实践中,中国政府从未承认《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该和约是冷战格局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基于自身政治和军事战略需要,排斥中国参与、强行通过的一个片面条约,缺乏正当性与合法性。对此,当时中国政府先后多次发表声明,表达强烈的抗议与反对。时任中国外长周恩来更是直言“……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署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⑩在《旧金山和约》的基础上,蒋介石集团与日本签署的所谓“中日和约”,中国政府从来不予承认,因为败退台湾后的蒋介石政权根本不具有代表中国的任何合法性,所谓“中日和约”在国际法上就不能算是条约,更谈不上具有合法性。从后来中日两国关系正常化的过程及有关文件看,《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均没有出现任何中国政府默认或承认《旧金山和约》的文字表述。⑪

  四、“三个否定”+“一个坚持”旨在“台湾地位未定论”

  以上表明,“台独”势力歪曲或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2758号决议三个国际法文件,坚持和强调《旧金山和约》的有效性,是一脉相承的论调,其目的是为“台湾地位未定论”制造“法理依据”。

  (一)“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沉寂与泛起

  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表示美国及其他盟国承认1945年以来的四年中国对台湾岛行使主权,但是同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抛出“台湾地位未定论”,声称“台湾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到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联合国考虑”,随即派美国海军第七舰队进驻台湾海峡。1951年9月,部分同盟国与日本在美国主导下签署了《旧金山和约》,该和约第2条第2款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之所有权、名义与请求权。”因为条款中没有明确写明将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国,故可为美国海军进入台湾海峡、干涉中国内政提供“法理依据”。作为“旧金山体制”的一部分,1952年4月台湾当局与日本签订的“中日和约”在对台湾地位的表述上,沿用了《旧金山和约》的表述,即日本放弃台湾、澎湖列岛,而没有明确写明归还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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