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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一国两制台湾方案需阐释

http://www.CRNTT.com   2022-06-25 00:04:40  


 
  三、国际法院的启示与“一国两制”含义的精准阐释与宣传

  总体而言,通过前述脚注,国际法院事实上已经在“践行”一个中国的立场。一方面,国际法院采取了前后都不否认的立场,另一方面,又对第2758号决议予以了严格的尊重和遵守,并随时准备接受基于第2758号决议的适用而产生的相应“结果与后果”。在国际法院眼中,两岸都同属于一个中国即“China”。而在对“中国”的含义进行规范性解释的时候,一方面要考虑不同时期(主要是1971年之前和1971年之后)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有关当局,另一方面还要考虑联大第2758号决议,要考虑此决议适用于“中国”的效果问题。而这样的立场,同样为联合国系统内其他机构所采取并遵循。

  国际法院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在“中国”含义上的立场与实践无疑是非常有启示意义的。对于中国大陆而言,在国际层面考虑和应对台湾问题的时候,尤其是有关台湾的身份和地位问题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借鉴和学习国际法院等的此种立场与实践。一方面,我们不能将1971年前后割裂开来,而应该客观、全面地从“一个中国”的立场与角度去审视和看待与台湾相关的不同问题。这既有利于我国在联合国系统内的统一和整体形象,也有利于推动台湾问题的正向解决。另一方面,对于1971年第2758号决议,由于其是迄今有关台湾问题的国际文件中对我们最有利的国际文件,中国大陆有必要更加重视对其的适用问题,尤其是在处理与台湾所作行为的效果问题及台湾的国际空间等问题的时候。〔21〕国际法院及联合国系统内的其他机构对于第2758号决议的立场与实践其实已经给我们提供了相应样本。

  实际上,从“九二共识”及《反分裂国家法》的角度来看,这两份文件同样对“一个中国”的含义进行了描述和界定,而此种描述与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国际法院的前述立场和实践高度“契合”的。

  “九二共识”的核心内容,就是“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其核心意涵是:两岸不是国与国关系,这就明确界定了两岸关系的根本性质。但与此同时,由于海协会与海基会在1992年会谈协商中明确表示,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九二共识”在“一个中国”含义的阐释上实际上是不完全的,“只走了一半”,“剩余的一半”,则是由《反分裂国家法》完成的。〔22〕

  《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5条第1款进一步强调,“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反分裂国家法》明确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有效地“填补”了“九二共识”的相关不足,第一次比较完整地阐释了“一个中国”的实际和应有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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