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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从法学视角看台湾军购的效应

http://www.CRNTT.com   2022-10-09 00:09:20  


 
  2.“立法”审议权力虚化,民主监督形式大于实质。

  “条例”草案中所称的“万剑飞弹系统”“雄升飞弹系统”,文义上不仅难以理解,而且从关联文书来看,也并未做任何“立法”说明,包括其他采购项目也无任何说明,所谓“立法院”的审议,根本无法从实质上去评判审酌该议案的必要性和紧急性,也未必有军事或预算方面的专业知识来判断该特别条例中所夹藏的问题。预算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立法”部门的审查更多的是形式审而非实质审。

  3. “条例”防弊机制缺失,行政权膨胀专断。

  “战机采购条例”项下的特别预算主要用在对外采购,原因是美国的军售时间台湾并无主动权,无法预先规划,故而“条例”中完全没有规定内部的后续监督问题。而2021年“海空战力提升计划采购特别条例”则是以“防务自主”产业为主的对内采购,就2022年至2026年间采购八项台湾制造导弹系统及巡逻舰等军备,却仍采用“限制性招标”方式,将2400亿元特别预算中的1830亿元台湾内部厂商采购经费全数释放给民进党掌控的部门及“中科院”处置。⑩在招标过程中若无完善的防弊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势必会变成弊案重重、疑云丛生的地方。

  (四)对台湾地区公共社会福利改善产生排挤效应。

  两“条例”特别预算的财源筹措途径,并非以台湾地区经常性收入进行支取,而是前一年度岁计剩余和发行公债的方式。就发行公债而言,本应以谨慎和严格的态度,遵循不得高于预算总额15%的规定,以维持财政平衡和健康状态。但两条例在以此类临时性收入充当特别预算财源时,又以“立法”刻意排除年度债务比例上限的约束,仅规定在期间范围内遵循债务比例上限不超过15%。但如何保持长周期内债务比例的平衡,避免出现年度债务畸高问题,似乎并无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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